法律規定合夥人退股怎樣清算?
一、法律規定合夥人退股怎樣清算?
法律規定合夥人退股應當是根據剩餘財產按約定或者是法定的比例,在原來合夥人當中分配的。
1、合夥企業財產按照要求清償後仍有財產剩餘的,則按約定或法定比例在原合夥人間分配。
2、合夥企業解散後,如果合夥企業的財產不足清償其債務的,由原合夥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3、合夥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時,應當解散:
(1)合夥協議約定的經營期限屆滿時,合夥人不願繼續經營的;
(2)合夥協議約定的解散事由出現;
(3)全體合夥人決定解散;
(4)合夥人已不具備法定人數;
(5)合夥協議約定的合夥目的已經實現或者無法實現;
(6)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
(7)出現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合夥企業解散的其他原因。
二、合夥企業解散債務清償順序是什麼?
1、合夥企業所欠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
2、合夥企業所欠稅款;
3、合夥企業的債務;
4、退還合夥人的出資。
合夥企業財產按上述順序清償後仍有剩餘的,則按約定或法定妁比例在原合夥人間分配。
三、合夥企業的特徵是什麼?
1、生命有限。合夥企業比較容易設立和解散。合夥人簽訂了合夥協議,就宣告合夥企業的成立。新合夥人的加入,舊合夥人的退夥、死亡、自願清算、破產清算等均可造成原合夥企業的解散以及新合夥企業的成立。
2、責任無限。
3、相互代理。
4、財產共有。合夥人投入的財產,由合夥人統一管理和使用,不經其他合夥人同意,任何一位合夥人不得將合夥財產移爲他用。只提供勞務,不提供資本的合夥人僅有權分享一部分利潤,而無權分享合夥財產。
5、利益共享。合夥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所取得、積累的財產,歸合夥人共有。如有虧損則亦由合夥人共同承擔。損益分配的比例,應在合夥協議中明確規定;未經規定的可按合夥人出資比例分攤,或平均分攤。以勞務抵作資本的合夥人,除另有規定者外,一般不分攤損失。
合夥人退出合夥企業的,相關的財產是需要進行清算的,比如說可以委託專業的機構對此進行清算,或者是由各個合夥人之間在一起起共同的清算。關於財產清算的最終的結果,必須是各個合夥人都認同,否則由此產生糾紛的就只能到人民法院起訴解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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