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嫌詐騙罪全國通緝嗎?
一、涉嫌詐騙罪全國通緝嗎?
涉嫌詐騙罪,公安機關可以發出通緝令或者網上追逃。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五條
應當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如果在逃,公安機關可以發佈通緝令,採取有效措施,追捕歸案。
各級公安機關在自己管轄的地區以內,可以直接發佈通緝令;超出自己管轄的地區,應當報請有權決定的上級機關發佈。
二、公安機關發佈通緝令的程序有哪些要求?
1、只有公安機關有權發佈通緝令,其他任何機關、團體、單位、組織和個人都無權發佈。人民檢察院在自偵案件中,需要追捕在逃犯罪嫌疑人時,經檢察長批准,作出通緝決定後,通知公安機關,由公安機關發佈通緝令。
2、各級公安機關在自己管轄的地區以內。
3、被通緝的對象必須是依法應當逮捕而在逃的犯罪嫌疑人,包括已經被捕而在羈押期間逃跑的犯罪嫌疑人。
4、通緝令中應當寫明被通緝人的姓名、別名、曾用名、綽號、性別、年齡、民族、籍貫、出生地、戶籍所在地、居住地、職業、身份證號碼、衣着和體貌特徵並附被通緝人照片,可以附指紋及其他物證的照片。除了必須保密的事項以外,應當寫明發案的時間、地點和簡要案情。
5、通緝令發出後,如果發現新的重要情況可以補發通報。通報必須註明原通緝令的編號和日期。
6、有關公安機關接到通緝令後,應當及時佈置查緝。抓獲犯罪嫌疑人後,應當迅速通知通緝令發佈機關,並報經抓獲地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後,憑通緝令羈押。原通緝令發佈機關應當立即進行覈實,依法處理。
7、被通緝的人已經歸案、死亡,或者通緝原因已經消失而無通緝必要的,發佈通緝令的機關應當立即在原發布範圍內通知撤銷通緝令。
涉嫌詐騙罪的犯罪人被抓捕是不會發布通緝令的,發佈通緝令只是針對在逃未歸案的犯罪嫌疑人,公安機關發佈通緝令在其管轄的範圍內可以直接發佈,如果是超出了公安機關的管轄範圍,那麼就需要向上級機關申報,獲准後纔可發佈通緝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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