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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務合同履行的抗辯權有哪些?

雙務合同履行的抗辯權有哪些?

雙務合同中的抗辯權包括同時履行抗辯權,先履行抗辯權和不安抗辯權三種。三種分別在不同的情形之中進行使用,但都是屬於法律規定的。只要符合法律規定即可進行使用該權利進行履行。

1、同時履行抗辯權

當事人互負債務,沒有先後履行順序的,應當同時履行。一方在對方履行之前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對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時,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

行使同時履行抗辯權的主體是任何一方當事人。行使的條件是:在同一雙務合同中互負債務;沒有先後履行順序;雙方的債務均已屆清償期;對方有能力履行債務;對方未履行或者未按約定履行。

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五條

【同時履行抗辯權】當事人互負債務,沒有先後履行順序的,應當同時履行。一方在對方履行之前有權拒絕其履行請求。一方在對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時,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請求。

2、先履行抗辯權

當事人互負債務,有先後履行順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後履行一方有權拒

絕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不符合約定的,後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

行使先履行抗辯權的主體是負有後履行義務的一方當事人。行使的條件是:在同一雙務合同中互負債務;有先後履行順序;負有先履行義務的一方當事人有能力履行債務;先履行義務人不履行或者不按約定履行。

雙務合同中的抗辯權包括同時履行抗辯權、先履行抗辯權和不安抗辯權三種。

《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六條

【先履行抗辯權】當事人互負債務,有先後履行順序,應當先履行債務一方未履行的,後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履行請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後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請求。

3、不安抗辯權

應當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經營狀況嚴重惡化;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喪失商業信譽;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當事人沒有確切證據中止履行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以上四種情形構成預期重大違約時,先履行義務人可以根據《民法典》第527條的規定解除合同。

行使不安抗辯權的主體是負有先履行義務的一方當事人。行使的條件是:在同一雙務合同中互負債務;有先後履行順序;有確切證據證明負有後履行義務的當事人的履行能力明顯降低,有不能爲對待給付義務的現實危險;先履行義務人中止己方履行的,應當及時通知對方(對方提供適當擔保時,應當恢復履行);給對方合理的期限恢復履行能力或者提供適當擔保。

在雙務合同中,與請求權相對應的是抗辯權,只不過會根據合同是否有履行順序等因素來確定抗辯權的種類,享有抗辯權的一方可以行使自己的抗辯權,從而阻礙雙務合同另一方當事人請求權的行使,但是雙務合同中的抗辯權都是一時性的抗辯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