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仲裁裁決的執行權屬於誰?
一、涉外仲裁裁決的執行權屬於誰?
1、涉外仲裁裁決的執行權屬於法院
我國的涉外仲裁機構是下設在中國國際商會的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和海事委員會。這兩個機構是民間性質的組織。
由於我國涉外仲裁機構的民間性質,對當事人之間的爭議只有裁決權,而沒有執行權。執行權只能由人民法院行使。
2、對於生效的仲裁裁決或調解書而言,是具有強制執行力的法律文書。如果當事人一方不自覺履行仲裁裁決或調解書中確定的義務,對方當事人可以向被執行人的住所地或財產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由人民法院對仲裁裁決和調解書執行,既體現了對當事人合法權益的保護,也體現了司法對仲裁的監督。對於涉外仲裁機構作出的仲裁裁決,被執行人如果能夠提出證據證明仲裁裁決具有法定的不予執行的情形的,人民法院應組成合議庭進行審查。經覈實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執行。
二、申請撤銷涉外仲裁裁決的情形有哪些?
1、在下列情形之下,當事人可以申請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撤銷涉外仲裁裁決:
(1)當事人在合同中沒有訂立仲裁條款或者事後沒有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
(2)被申請人沒有得到指定仲裁員或者進行仲裁程序的通知,或者由於其他不屬於被申請人負責的原因未能陳述意見的。
(3)仲裁庭的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與仲裁規則不符的。
(4)裁決的事項不屬於仲裁協議的範圍或者仲裁機構無權仲裁的。
2、在申請撤銷涉外仲裁裁決時,應特別注意的一點是:在涉外仲裁中,當事人有權選擇仲裁所適用的程序規則,即仲裁規則,如果當事人未對仲裁所適用的仲裁規則作出特殊的約定,則仲裁機構可以根據《仲裁法》以及仲裁機構自己的仲裁規則所規定的程序進行審理並作出仲裁裁決。
但是,如果當事人一旦選擇適用其他仲裁機構的仲裁規則,如當事人約定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按照國際貿易法委員會仲裁規則進行仲裁,則仲裁庭的組成與仲裁的程序應當與當事人選擇的仲裁規則中的規定相一致,否則,當事人即可以仲裁庭的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與仲裁規則不符爲由申請撤銷該仲裁裁決。
與一般的糾紛一樣,若是當事人之間存在有效的仲裁協議,那麼即使糾紛當事人一方爲外國組織、或者是個人,依舊可以提出仲裁請求。仲裁機構受理涉外糾紛後,即使進行了裁決,任何一方當事人,都不得在另一方不履行裁決的情形下,向仲裁機構提出執行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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