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尋釁滋事罪致人重傷起訴書內容有哪些?

尋釁滋事罪致人重傷起訴書內容有哪些?

一、尋釁滋事罪致人重傷起訴書內容有哪些?

尋釁滋事罪致人重傷起訴書內容有原被告雙方的基本身份方面的情況以及訴訟請求事實和理由,最後就是需要簽字確認。

《刑法》

第二百九十三條 【尋釁滋事罪】有下列尋釁滋事行爲之一,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

(二)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

(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

(四)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糾集他人多次實施前款行爲,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並處罰金。

第二百三十四條 【故意傷害罪】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二、尋釁滋事罪致人重傷怎麼處理

首先,尋釁滋事罪,是指肆意挑釁,隨意毆打、騷擾他人或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或者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一旦其對受害人遭到的傷害極其嚴重,則本罪已經無法懲戒犯罪行爲。

其次,尋釁滋事致人重傷的處罰方式。在司法實踐中,對於直接實施隨意毆打他人並致人重傷的行爲人,應轉化爲故意傷害罪;對於參與尋釁滋事但沒有直接動手實施傷害行爲,重傷後果與其沒有直接關係的行爲人,應定尋釁滋事罪。

最後,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尋釁滋事罪等刑事案件在進行偵查活動的時候是由公安機關來進行負責的,而檢察院主要就是負責審查起訴,比如說確定是符合起訴的條件的,就會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然後由人民法院最終作出的定罪量刑,因此檢察院是需要寫起訴狀交給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