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再審多長時間開庭審理?
一、申請再審多長時間開庭審理?
我國法律並沒有規定開庭的時間,只要仲裁庭在開庭五日前通知當事人,自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之日起四十五日內結束仲裁就是符合程序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十三條
仲裁庭裁決勞動爭議案件,應當自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之日起四十五日內結束。案情複雜需要延期的,經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主任批准,可以延期並書面通知當事人,但是延長期限不得超過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決的,當事人可以就該勞動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仲裁庭裁決勞動爭議案件時,其中一部分事實已經清楚,可以就該部分先行裁決。
沒有明確的時間規定。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的案件,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是由第一審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一審程序審理,所作的判決、裁定,當事人可以上訴;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是由第二審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二審程序審理,所作的判決、裁定,是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上級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提審的,按照第二審程序審理,所作的判決、裁定是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
二、對民事案件不得提出再審申請的幾種情形
1、人民法院依照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破產還債程序審理的案件;
2、人民法院裁定撤銷仲裁裁決和裁定不予執行仲裁裁決的案件;
3、人民法院判決、調解解除婚姻關係的案件,但當事人就離婚案件已經處理的財產分割問題申請再審的除外。
三、對民事案件申請再審有無次數限制?
1、申請再審人就同一民事案件向同一人民法院一般只能申請再審一次;
2、對經兩級人民法院依照審判監督程序複查均駁回的民事案件,申請再審人再次申請再審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3、對經作出生效裁判法院的上一級人民法院依照審判監督程序審理後維持原判的民事案件,申請再審人再次申請再審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4、對最高人民法院再審裁判或者複查駁回的民事案件,申請再審人仍不服提出再審申請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綜上所述,對於申請再審的案件的開庭時間並沒有明確的規定的,而且當時在二審的時候需要相應的證據,並且重新準備一份答辯狀,否則二審的審判結果一般都會維持一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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