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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證人出庭作證仍然不出庭怎麼辦?

據《刑事訴訟法》規定,只要是知道案件案件情況的人,都有作證的義務,如果是在偵查階段或審查起訴階段不作證,那也沒辦法;如果其答應作證,後在審判階段審理時其沒有正當理由不出庭作證,法院可以強制其到庭,並給予訓誡,情節嚴重的,可能拘留;如果證人出庭作證,他的人身安全將受到保護

強制證人出庭作證仍然不出庭怎麼辦?

所謂證人是指知道案件事實情況並向司法行政機關提供證言的人。憑藉證人的證言來查清案件事實爲古今中外的法律所重視,也是各種訴訟運用最廣泛的一種證據形式。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人,都有作證的義務。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別是非、不能正確表達的人,不能做證人。

如果證人得不到有效的保護,必然引起證人作證特別是出庭作證率下降,而證人作證率下降,必然使大量的案件流產,庭審書面化、形式化,最終不利於打擊犯罪與保障人權,破壞了社會秩序和損害了公共利益。因此,我國法律對證人的保護作出了明確具體的規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七條公訴人、當事人或者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對證人證言有異議,且該證人證言對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響,人民法院認爲證人有必要出庭作證的,證人應當出庭作證。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八條經人民法院通知,證人沒有正當理由不出庭作證的,人民法院可以強制其到庭,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證人沒有正當理由拒絕出庭或者出庭後拒絕作證的,予以訓誡,情節嚴重的,經院長批准,處以十日以下的拘留。被處罰人對拘留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複議。複議期間不停止執行。

我國法律裏面有明確規定,除非是證人在精神上或者是生理上有缺陷,不能夠正確進行表達,不能夠明辨是非。否則只要是對案件能夠提供證言的人都必須要按照法庭的要求來進行作證。並且法院會給予一定的保護,讓其不會受到傷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