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執行裁定書錯誤怎麼辦?
一、如果執行裁定書錯誤怎麼辦?
1、當其他的各級法院發現本院的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發現存在錯誤時,並且認爲需要再次審理,應當將此提交給審判委員會討論來做定奪。民事訴訟法中允許法院對本院作出的判決、裁定出現錯誤時進行糾正,,所以各級法院可以中止原來的判決的執行,然後重新組成新的合議庭進行再審。
2、最高人民法院發現地方各級法院的判決、裁定有錯誤時,有權利提審或者指定下級的人民法院對此案進行再審。如果指定下級人民法院再審,當下級人民法院重新審理後要將新的審判結果上報給最高人民法院。
3、上級人民法院發現下級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錯誤時,可以提審或者指定下級人民法院再審,並且對下級人民法院的審判可以進行監督,使其能夠對錯誤進行糾正。
二、執行終結裁定書還能再審嗎?
執行終結裁定書還能再審。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九條 當事人申請再審
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爲有錯誤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當事人一方人數衆多或者當事人雙方爲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審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當事人申請再審的,不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 再審理由
當事人的申請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再審:
(一)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
(二)原判決、裁定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的;
(三)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是僞造的;
(四)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未經質證的;
(五)對審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證據,當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書面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調查收集的;
(六)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
(七)審判組織的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應當迴避的審判人員沒有迴避的;
(八)無訴訟行爲能力人未經法定代理人代爲訴訟或者應當參加訴訟的當事人,因不能歸責於本人或者其訴訟代理人的事由,未參加訴訟的;
(九)違反法律規定,剝奪當事人辯論權利的;
(十)未經傳票傳喚,缺席判決的;
(十一)原判決、裁定遺漏或者超出訴訟請求的;
(十二)據以作出原判決、裁定的法律文書被撤銷或者變更的;
(十三)審判人員審理該案件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爲的。
綜合上面所說的,執行裁定書如果發生錯誤的,那麼不管是上級法院發現,還是屬於案件的當事人認爲有錯誤的,那麼都是可以要求再審,但前提一定要有合法的理由,這樣才能實施重新處理,錯誤的判決結果是會讓他人的利益受到損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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