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傳票無法送達被告怎麼辦?
一、法院傳票無法送達被告怎麼辦?
起訴時住址就寫其身份證上的地址,如果法院按照這個地址無法送達,則會公告送達。
1、如果仍在起訴前不知道被告的具體住址的,可以委託律師到公安機關查詢被告的戶籍登記住址,在提供被告的戶籍資訊後,法院就應該受理的。
2、法院受理後,如果找不到被告無法正常送達的,可以根據《民法典》的規定,進行公告送達。公告期滿後,法院可以依法進行缺席審理並判決。
通常情況下,法庭傳票要求答辯人在指定期限內向法庭提交檔案作出迴應,或在部分民事案件中,該答辯人可以僅在法庭傳票中指定的特定日期到庭參加法庭聽證審理,同時答辯人也可選擇對法庭傳票不作任何迴應,即任由法庭下達缺席判決,但其需要承擔輸掉該訴訟的風險。
二、法院傳票應該具備哪些內容?
法院傳票應載明受傳喚人的姓名、性別、年齡、地址,傳喚的事由,到案的時間、地點及其他有關事項。
根據我國規定傳票由人民法院簽發,通常適用於傳喚當事人,並應當依法先期直接送達受傳喚人。
受傳喚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屬簽收;受傳喚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應當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組織的主要負責人或者該法人、組織負責收件的人簽收;受傳喚人有訴訟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簽收;受傳喚人已向人民法院指定代收人的,送交代收人簽收。
受傳喚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屬拒絕接收的,送達人應當邀請有關基層組織或者所在單位的代表到場,說明情況,在送達回證上記明拒收的事由和日期,由送達人、見證人簽名或者蓋章,把傳票留在受傳喚人的住處,即視爲送達。
所以如果是當事人的身份證上有寫地址,那麼可以按照身份證上的地址傳達給被告,但如果被告身份證上的地址也不明確,那麼法院可以透過公告這樣的方式來傳達給被告,但如果被告最終還是沒有到場,那麼法院很有可能會採取缺庭判決的方式來對案件進行審覈,但是這種情況就有可能會導致被告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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