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解書生效後被告申請在審可以嗎
生效調解書申請再審可以民事調解書是人民法院常用的重要的司法應用文之一,具有法律效力。是指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的過程中,根據自願和合法的原則,在查清事實、分清是非的基礎上,透過調解促使當事人達成協議而製作的法律文書。它是法律寫作的重要研究,也是應用寫作研究的重要文體之一。
(1) 案件當事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對調解書申請再審
當事人對調解書不服,認爲調解書系受脅迫(威脅)簽訂,違反自願原則,或調解協議內容違法,可以申請再審。
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提出證據證明調解違反自願原則或者調解協議的內容違反法律的,可以申請再審。經人民法院審查屬實的,應當再審。
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關係的判決、調解書,不得申請再審。
(2) 案外人可以申請對調解書申請再審
案外人對原調解書確定的執行標的物主張權利,且無法提起新的訴訟解決爭議的,可以在調解書發生法律效力後二年內,或者自知道或應當知道利益被損害之日起三個月內,向作出原調解書的人民法院的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
(3) 人民法院主動對調解書再審
當事人未申請再審、人民檢察院未抗訴的案件,人民法院發現原判決、裁定、調解協議有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等確有錯誤情形的,應當依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提起再審。
(4) 執行人員對調解書提請本院院長再審
執行員在執行本院的判決、裁定和調解書時,發現確有錯誤的,應當提出書面意見,報請院長審查處理。在執行上級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和調解書時,發現確有錯誤的,可提出書面意見,經院長批准,函請上級人民法院審查處理。
調解書就算生效了,如果有不符合規定的情形還是可以申請再審的,再審如果申請成立,那麼是需要進行撤銷或者是改變原來的判決裁定或者是調解書;如果再審的請求不成立的話,那麼需要維持原來的判決裁定或者是調解書。最終根據再審的結果來進行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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