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不作爲答辯狀怎麼寫,特點是什麼
一、行政不作爲答辯狀怎麼寫?
近年來,行政相對人起訴行政機關不履行法定職責行政不作爲案件呈上升趨勢,此類案件的舉證責任由誰來承擔,法律尚未明確規定,在司法初中中認識也不一致,因此在案件審理中很難把握。
1、原告對啓動行政程序,引起行政法律後果承擔舉證責任。
行政不作爲是指應當由原告申請行政機關作爲或應當由行政機關依職權主動作爲而行政機關不作爲的行爲,即行政主體不履行某種法定職責。
原告作爲行政相對人在行政訴訟中應承擔一定範圍的舉證責任,證明自己提出“申請”的事實,被告存在不依法履行法定職責或消極的行政行爲,還應當提供證明自己的行爲合法的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
行政訴訟法第二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組織認爲行政機關和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具體行政行爲侵犯其合法權益,有權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認爲符合法定條件申請行政機關頒發許可證和執照,行政機關拒絕頒發或者不予答覆的”、“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財產權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拒絕履行或者不予答覆的”、“認爲行政機關沒有依法發給撫卹金的”,上述幾種情況都是表現行政機關“不予履行”或“逾期不作答覆”,是行政可訴行爲。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若干問題解釋)第二十七條第(二)項規定:“在起訴被告不作爲的案件中,證明其提出申請的事實”。
該條款明確規定了原告在起訴被告不作爲案件中,原告應履行一定的證明責任,在提起訴訟時證明起訴符合法定條件、證明其提出申請的事實,提供其起訴是在向行政機關提交申請或提出請求兩個月後提起訴訟的證明材料。
對於行政主體只有在相對而言人申請的條件下才能做出的行政行爲,如行政相對人申請行政機關頒發許可證和執照,這是依照法律規定行使正當權利的合法行爲,行政機關應當根據申請,按照法定程序給予答覆,如果拒絕頒發或者拒不答覆,都屬於行政不作爲。
行政相對人提起行政訴訟,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供自己啓動行政程序爲的前提條件。
爲充分保護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法律規定了除外條款,《關於行政訴訟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行政證據規定)第四條第二款規定:“在起訴被告不作爲的案件中,原告應當提供其在行政程序中曾經提出申請的證據材料。
但在下列情形的除外:(一)被告應當依職權主動履行法定職責的;(二)原告因被告受理申請的登記制度不完善等正當事由不能提供相關材料並能夠合理說明的。”
2、被告在行政管理中的地位決定其應承擔舉證責任。
在行政管理活動中,行政機關處於管理者的地位,而行政相對人卻始終處於被管理地位,行政機關所作的具體行政爲完全是按照自己的意志做出的,無需經行政相對人的同意。
基於行政機關的特殊地位,法律規定了在行政訴訟中被告負有舉證責任,這是“誰主張、誰舉證”的舉證規則在行政訴訟中的充分體現。
《行政訴訟法》第三十二條規定:“被告對做出的具體行政行爲負有舉證責任,應當提供做出該具體行政行爲的證據和所依據的規範性檔案。”這是我國行政訴訟被告負舉證責任的法律規定,行政訴訟的舉證責任,是指被告行政機關依法負擔對其所作的具體行政行爲的證明責任,被告沒有按照法律規定履行舉證責任將引起敗訴的法律後果。
被告做出具體行政行爲是行使國家權力的結果,其行爲必須以事實爲根據、以法律爲準繩,先取證後裁決的行政程序規則,決定了被告在做出具體行政行爲之前應當取得充分的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做出具體行政行爲時公正、合法,保證所用證據符合法定證明標準,否則必然是違反法定行政程序,其所作具體行政行爲將被依法撤銷。
同時由於作爲被告的行政機關始終處於主動地位,具有主動執法的權力,而原告所處的被動地位也決定了原告對被訴具體行政行爲無法承擔舉證責任,因此我因法律把定舉證責任分擔給了被告行政機關。
3、行政不作爲的特殊性被告對不作爲的事實和理由承擔舉證責任。
行政機關的作爲行爲是行政行爲,而他的不作爲行爲同樣是一種行政行爲,是特殊種類的具體行政行爲。
在行政不作爲行政訴訟中,如果把舉證責任全部落在原告身上,就可能是被告確實違反了法定職責,這就對被告不履行法定職責的行爲未經司法審查先下了違法的定義,原告對被告行政機關違反法定職責需進行舉證。
然而,原告對於行政主體的法定職責及其規定並非都有所瞭解,要求其承擔全部舉證責任有爲其難,這也不符合法律關於行政訴訟對被告具體行政行爲合法性審查,被告負舉證責任的規定。
因此,在行政不作爲訴訟中,已啓動行政責任範圍是有限的,即原告只應當證明其“提出申請”,已啓動行政程序,及被告“不受理”、“逾期不予答覆”等事實。
被告爲什麼“不受理”、“逾期不予答覆”,沒有履行應盡的法定職責,這種不作爲是否合法的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則應由被告對其不作爲是否符合法律規定承擔舉證責任。
人有認爲在經行政相對人申請不作爲行政訴訟中,人民法院主要是審查原告提出申請是否符合法定條件只有原告才能提出申請是否合法的證據。
筆者認爲,人民法院在審查行政不作爲案件時,應當將被告不作爲是否合法作爲審查重點,只要原告證明提出過申請的事實,舉證責任即發生轉移,對被告不作爲是否合法的舉證責任,則由被告承擔。
如原告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頒發營業執照,原告只要向人民法院舉證證明已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提出過辦照申請,被告在法定期限內未予受理或逾期不予答覆等事實,則被告應舉證證明原告的申請不符合法定條件,原告未履地申請義務,是否具有該法定職責, 及無法履行的客觀因素等。
4、審判實踐中常見的行政不作爲案件的舉證責任。
行政不作爲案件,不僅指應當由原告申請行政機關作爲而行政機關不作爲的行政案件,而且還有由行政機關依職權主動作爲而行政機關不作爲的行政案件。
依申請的行政行爲是以行政相對人的申請爲前提,通常表現爲行政相對人以法定的形式和程序向行政機關提出申請,行政機關在法定的期限內,按照法定的行政審批方式、方法做出是否准許的決定,如行政許可行爲、行政確認行爲、行政裁決行爲等。
行政相對人認爲行政機關沒有履行法定職責,提起行政訴訟,就應當承擔證明自己提出申請的事實、申請行爲合法、行政機關具有相應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不有在法定期限內予以答覆、符合 起訴條件舉證責任。
被告應承擔證明原告申請不合法、不符合法定條件和程序、原告未履行申請義務、是否具有該法定職責、無法履行存在客觀因素等舉證責任。
如對正在受到不法分割的公民申請行政機關予以保護,而行政機關不履行法定職責的,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時應就下列事項舉證:一是向行政機關提出了申請;二是人身權、財產權已受侵害,或正遭受侵害;三是接受申請的行政機關具有相應的法定職責。
對於被告應依職權主動作爲而不作爲的,原告起訴時不需要證明提出申請的事實,應由被告承擔對不作爲的事實、客觀因素、依據舉證責任。
實踐中還有因行政不作爲引發的行政賠償訴訟,《若干問題解釋》第二十七條第(三)規定:“在一併提起的行政賠償訴訟中,證明因受被訴行政侵害而造成損失的事實”,《行政證據規定》第五條明確規定:“在行政賠償訴訟中,原告應當對被訴具體行政行爲造成損害的事實提供證據。”
基於上述規定,無論原告單獨提起行政賠償訴訟,還是一併提起行政賠償訴訟,原告都要對因受被訴行爲侵害而遭受損失的事實承擔舉證責任。
因行政賠償以確認行政行爲違法爲前提,所以被告可提供證明行政行爲合法、不予賠償或減少賠償數額等方面的證據。
5、舉證期限及法律後果
舉證期限是指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應當在法律規定和法院指定的期限內向法院提供證明其主張的相應的證據材料,逾期不提供證據材料的,法院則不予採納。
《若干問題解釋》第二十六條第二款規定:“被告應當在收到起訴狀副本之日起十日內提交答辯狀,並提供做出具體行政行爲時的證據、依據;被告不提供或者無正當理由逾期提供的,應當認爲該具體行政行爲沒有證據、依據。”
這一規定明確了被告不舉證或者超過舉證期限舉證的不利法律後果爲被訴具體行政行爲沒有證據、依據。
在行政不作爲行政案件中,筆者認爲被告對應負的舉證責任適用此舉證期限的規定,不舉證或逾期舉證視爲其主張沒有證據、依據,法律不予支援。
《行政證據規定》第七條第一款規定:“原告或者第三人應當在開庭審理前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交換證據之日提供證據。
因正當事由申請延期提供證據的,經人民法院准許,可以在法庭調查中提供,逾期提供證據的,視爲放棄舉證權利。”原告不能如期提供證據的,應認定起訴被告不作爲理由不能成立,人民法院應當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我國行政訴訟法有關舉證責任的規定,侷限於行政機關的作爲行爲,而對不作爲行爲的舉證責任法律沒有明確規定,以上觀點是筆者對行政不作爲案件舉證責任分配的理解,有待商榷。
二、行政不作爲有什麼特點?
1、違法性。違法性是行政不作爲的本質特徵。由於行政主體沒有在法定期限或合理期限內履行其行政義務,所以,行政主體一旦被認定構成行政不作爲,就意味着這種行政不作爲必然違法,從理論上講根本不存在合法的行政不作爲,合法的行政行爲必然不構成行政不作爲。行政不作爲在本質上是對其應該保護的法益的一種放棄,必然會造成一定的危害後果,因此,行政不作爲只能是一種違法行爲。
2、消極性。行政不作爲是行政主體對其職權職責的放棄,客觀上表現爲怠於履行職責的消極性。行政不作爲的消極性在主觀上表現爲行政主體對其行政職權的放棄,在客觀上表現爲不履行或拖延履行所承擔的行政義務。
3、程序性。判斷行政主體的行爲是作爲還是不作爲,最基本的是要看其是否啓動並完成了行政程序。只要行政主體啓動並完成了行政程序,行政主體的行爲都屬於法律意義上的積極作爲行爲,不構成行政不作爲。
4、非強制性。行政作爲一經作出就產生法律上的公定力、確定力、拘束力和執行力,相對人若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起訴,又不自動履行,行政主體可依法強制執行或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而行政不作爲本身不具有明確設定義務或剝奪權利的內容,相對人沒有履行義務的約束,不存在強制執行的效力。
行政不作爲答辯狀是法庭上常使用到的答辯狀種類之一,既然是需要提交法庭使用的,便需要遵照基本的答辯狀規範和要求來撰寫,其中不僅需要援引法律中的各種與案件相關的條款,還需要將事情的原委表達清楚,這是行政不作爲答辯狀的基本要求之一。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雲浮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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