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外和解和法庭調解有什麼不同
一、庭外和解和法庭調解有什麼不同?
庭外和解:在判決前雙方隨時可以和解,和解後一般都要撤訴。庭外和解沒有什麼其他的條件,關鍵是雙方在不違反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的前提下,協商一致,自行達成和解法案。法庭調解:是在法庭的主持下根據案件審理的實際情況,對於有可能透過調解解決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應當調解。庭外和解和法庭調解的區別:
1、性質不同。法庭調解是法院行使審判權;庭外和解是當事人在訴訟中對自己的訴訟權利和實體權利的處分。
2、參加的主體不同。法庭調解有法院何雙方當事人共同參加,庭外和解只有雙方當事人自己參加。
3、效力不同。根據法庭調解協議製作的調解書生效後,訴訟歸於終結,有給付內容的調解書具有執行力;庭外和解的訴訟中,則由原告申請撤訴,經法院裁定準許後結束訴訟,和解協議不具有執行力。因此在一般的訴訟中,儘量在法庭的主持下進行調解,法庭的調解書可以更好的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如果被告實在無法到達法庭的,可以雙方庭外和解,被告不履行和解協議的,原告可以再次提起訴訟。
二、如果一方不履行調解書內容怎麼處理?
同判決書一樣,一方不履行義務,可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但是需要注意的是,有些調解書規定了還款期限,而且還是分期還款。所以在執行的時候也只能一期一期進行執行。爲了防止這種麻煩的情況發生,可以在調解協議中約定,如果有一期不按時履行,就可以就剩下幾期未履行的義務進行強制執行。
綜上所述,庭外調解和法庭調解在實質是一致的,都是在法官的支援下,由雙方自願協商。但是程序上會有差別。庭外調解屬於開庭前調解,如果當事人協商達成一致,法院就不再製作開庭筆錄,而是直接製作調解筆錄,詳細記載雙方的調解意見。法庭調解則由法院出具調解書,經雙方簽字確認後生效,與判決書具備同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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