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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決書生效日期

一、民事判決書的生效期: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四條規定:“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65條規定:“一審判決書和可以上訴的裁定書不能同時送達給當事人的,上訴期從各自收到判決書、裁定書的次日起計算。”
二、刑事判決的生效期:
一審刑事案件宣判後,判決書送達當事人的第二日起十日內爲上訴期。上訴期內一審判決書的效力待定。上訴期內無上、抗訴情形的,上訴期滿後的那一日判決生效。如果上訴期的最後一日爲節假日,節假日後的第一日爲期滿之日。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九條 不服判決的上訴和抗訴的期限爲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訴和抗訴的期限爲五日,從接到判決書、裁定書的第二日起算。
第二百三十三條第二審的判決、裁定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都是終審的判決、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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