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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結本案執行程序的申請書如何寫?

一、終結本案執行程序的申請書如何寫?

終結本案執行程序的申請書如何寫?

申請人:

被申請人:

案號:

請求事項:

依法裁定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事實和理由:

申請人與被申請人糾紛執行一案[執行案號:],由於被申請人已無財產可供執行,申請人自願申請人民法院終結本次執行程序,請求人民法院裁定終結本次執行程序,待有條件時申請人再申請恢復執行。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請人:

年月日

二、終結本案執行程序的條件有哪些?

(一)、已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責令被執行人報告財產

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責令被執行人報告財產是對進入執行程序後人民法院需要採取的常規的執行措施規定。

而責令被執行人報告財產應當完成下列4個方面的工作:

1. 發出報告財產令;

2. 對報告的財產情況予以覈查;

3. 對逾期報告、拒絕報告或者虛假報告的被執行人或者相關人員,依法採取強制措施直至啓動刑事責任追究程序;

4. 對上述財產報告覈實及處罰情況必須記錄入卷。

(二)、已向被執行人發出限制消費令,並將符合條件的被執行人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

根據現有司法解釋的規定,只要被執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就應當向其發出限制消費令,而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還應當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公佈失信被執行人名單資訊的若干規定》列明的條件纔可納入。

(三)、已窮盡財產調查措施,未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的財產或發現的財產不能處置

在窮盡財產調查措施後,人民法院未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的財產,或者發現的財產不能處置,這是執行案件能否終結本次執行程序的實質標準。

(四)、自執行案件立案之日起已超過三個月

自執行案件立案之日起已超過三個月,是終結本次執行程序的條件之一,必須經過一定期間,滿足期間條件,才能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人民法院已經窮盡了各項執行措施,規定了從執行案件立案之日起至少已經經過三個月之後才能終結本次執行程序,這樣也能更充分保障申請執行人的相關權利。

(五)、被執行人下落不明的,已依法予以查找;被執行人或者其他人妨害執行的,已依法採取罰款、拘留等強制措施,構成犯罪的,已依法啓動刑事責任追究程序

這是對特殊情形下終結本次執行程序條件的規定。當執行案件的被執行人下落不明,或者被執行人及相關人員有妨害執行的情形時,人民法院還應當依法查找被執行人。

綜合上面所說的 ,終結本案執行程序一般是針對於執法人員在採取相關措施後,被執行人確無財產可以執行,那麼就可以寫申請書終結,在寫的時候就要把相關的資訊註明清楚,特別是事實與理由一定要按具體的情況來進行書寫,這樣才能獲得認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