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任制審理的法條有哪些?
基層法院可以適用獨任審判制。《民事訴訟法》
第三十九條 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民事案件,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理。
第一百六十條 簡單的民事案件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理,並不受本法第一百三十六條、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一百四十一條規定的限制。
第十五章特別程序第一百七十八條 依照本章程序審理的案件,實行一審終審。選民資格案件或者重大、疑難的案件,由審判員組成合議庭審理其他案件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理。民事訴訟法解釋第三百六十九條實現擔保物權案件可以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查。擔保財產標的額超過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範圍的,應當組成合議庭進行審查。
第四百五十四條適用公示催告程序審理案件,可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理判決宣告票據無效的,應當組成合議庭審理。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八條基層人民法院、中級人民法院審判第一審案件,應當由審判員三人或者由審判員和人民陪審員共三人組成合議庭進行,但是基層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的案件可以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判。
第二百一十條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對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可以組成合議庭進行審判,也可以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判對可能判處的有期徒刑超過三年的,應當組成合議庭進行審判。適用簡易程序審理公訴案件,人民檢察院應當派員出席法庭。行政訴訟法
第八十三條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行政案件,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理,並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審結。
刑事案件中適用簡易程序並且依法應當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案件適用獨任制審理。根據中國刑事訴訟法規定,凡基層人民法院、中級人民法院第一審自訴案件和其他輕微的刑事案件,都可由審判員1人獨任審判。
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可以一人獨任審理,並且案件在立案之後45天之內可以審理結束,簡易程序中判處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的案件可以適用獨任制的審理,輕微的刑事案件也可以獨任審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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