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確定的開庭時間可以改變嗎
辦案流程2.09W
一般而言,開庭時間確定後需要各方按時到達傳票載明的地點開庭。
但是如果有以下特殊情形,經申請,法院同意的情況下,可以延期開庭審理:
1、必須到庭的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有正當理由沒有到庭的;
2、當事人臨時提出迴避申請的;
3、需要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證據,重新鑑定、勘驗,或者需要補充調查的;
4、其他應當延期的情形。
如果原告無故不按期到庭,視爲撤訴;被告不到庭,會缺席判決,這樣將導致有利被告的事情無法查清,所以,如果作爲被告,大部分情況下,到庭把情況說明白還是對被告比較有利的。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開庭審理:
(一) 必須到庭的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有正當理由沒有到庭的;
(二) 當事人臨時提出迴避申請的;
(三) 需要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證據,重新鑑定、勘驗,或者需要補充調查的;
(四) 其他應當延期的情形。
但是如果有以下特殊情形,經申請,法院同意的情況下,可以延期開庭審理:
1、必須到庭的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有正當理由沒有到庭的;
2、當事人臨時提出迴避申請的;
3、需要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證據,重新鑑定、勘驗,或者需要補充調查的;
4、其他應當延期的情形。
如果原告無故不按期到庭,視爲撤訴;被告不到庭,會缺席判決,這樣將導致有利被告的事情無法查清,所以,如果作爲被告,大部分情況下,到庭把情況說明白還是對被告比較有利的。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開庭審理:
(一) 必須到庭的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有正當理由沒有到庭的;
(二) 當事人臨時提出迴避申請的;
(三) 需要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證據,重新鑑定、勘驗,或者需要補充調查的;
(四) 其他應當延期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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