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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機關辦理經濟案件程序規定有哪些方面

公安機關辦理經濟案件程序規定有哪些方面

公安機關辦理經濟案件程序規定有哪些方面

辦理經濟案件的程序規定有三個主要方面組成:

第一部分總則:介紹了辦理經濟案件應該堅持和嚴格依照執行的一些條款;

第二部分管轄,介紹了經濟案件不同的對象所對應的政府機構管轄所屬;

第三部分立案、撤案,介紹了經濟案件立案的一些具體情況,包括是否有管轄權等規定,以及符合撤案條件的一些準則。

總則中闡述:

經濟案件程序的規定要符合嚴格,規範,公證,文明執法,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的原則。堅持懲罰犯罪同時要保障人權,實體公證同時要保障程序公證,保證各個方面平等和平衡的同時不能濫用職權。還要堅持各個市場主體地位的平等,加強各個所有制經濟產權的合法權益的保護。

嚴格依照法定程序記性辦案,對於限制人身,財產權利的強制措施一定到準確實施。選擇正確的辦案時間,保障生產經營活動的正常進行。各機構各部門,互相互相配合,互相制約,保證法律有效準確的執行。收集證據要採取正確手段,不得采取刑訊逼供,威脅,引誘,欺騙等方法和方式。

管轄:

經濟犯罪案件由公安機關管轄,由犯案嫌疑人居住的公安機關管轄更符合規定。犯案地,從犯案的開始到結束所經歷的所有地點都包括在內。幾個公安機關都有管轄權限的案件,由最先受理的機關管轄。也可以協商出指定機關管轄。公安機關辦理跨區域性渉衆型案件時,要堅持統一指揮統一協調的辦案原則。

立案、撤案

符合有犯罪事實。涉嫌犯罪數額,情節符合經濟犯罪案件的立案標準,要追究其刑事責任的,屬於該公安機關管轄的案件就可以立案。

撤案:

(1)公安機關立案後的經濟案件必須符合法定條件纔可以予以撤案處理。

(2)如果案件情節輕微,沒有造成重大損失,雙方透過調解達成諒解的,可以予以撤案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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