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合議庭審理完多久宣判
一、一般合議庭審理完多久宣判
依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合議庭一般是適用普通程序審理案件的,所以法院立案到作出宣判的期限爲六個月,如果情況特殊的可以適當延長。
相關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四十八條 人民法院對公開審理或者不公開審理的案件,一律公開宣告判決。
當庭宣判的,應當在十日內發送判決書;定期宣判的,宣判後立即發給判決書。
宣告判決時,必須告知當事人上訴權利、上訴期限和上訴的法院。
宣告離婚判決,必須告知當事人在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前不得另行結婚。
第一百四十九條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准。
二、合議庭後多久下判決書
依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合議庭審理刑事案件後,如果是當庭宣判的,應該在5日內將判決書送達到當事人手中,如果是定期宣判的,在宣判後立即送達判決書。
相關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零二條 宣告判決,一律公開進行。
當庭宣告判決的,應當在五日以內將判決書送達當事人和提起公訴的人民檢察院;定期宣告判決的,應當在宣告後立即將判決書送達當事人和提起公訴的人民檢察院。判決書應當同時送達辯護人、訴訟代理人。
第二百零三條 判決書應當由審判人員和書記員署名,並且寫明上訴的期限和上訴的法院。
合議庭,是指人民法院審理案件時,由一定數量的審判人員,採取法定的形式所組成的審理案件的組織。合議庭的組成,按照案件的審級不同而有所區別。審判第一審案件,由審判員組成合議庭,或者由審判員和人民陪審員組成合議庭進行。審判上訴和抗訴的案件,由審判員組成合議庭。上級人民法院撤銷原判,發回重新審理的案件,原審人民法院應當另行組成合議庭。
對案件評議時,一般先由陪審員、審判員發表意見,然後由審判長髮言。如果合議庭的成員意見不一致,應當開展討論,以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如實記錄在案,少數人的意見也如實記錄,而不是由審判長或者哪一個人說了算。經過合議庭的重大疑難案件,院長認爲有必要,可以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審判委員會有權改變合議庭的決定。
合議庭宣判,如果不是當庭宣判的話,一般是在六個月以內,或者有需要的話,還會進行延長,如果是當庭宣判的話,那麼會在五天以內就送達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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