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異議之訴可以調解嗎?
一、執行異議之訴可以調解嗎?
執行異議之訴案件,可以調解。因爲執行異議之訴適用普通程序審理。而調解貫穿於民事訴訟的全過程,任何民事訴訟案件都可以調解。所以,執行異議之訴可以調解。《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一十條人民法院審理執行異議之訴案件,適用普通程序。
在執行中,雙方當事人自行和解達成協議的,執行員應當將協議內容記入筆錄,由雙方當事人簽名或者蓋章。所以,在法院執行中,仍然是可以組織雙方進行調解的。但調解應以雙方自願爲前提,如有任一方不同意進行調解的,法院應該立即執行。
二、執行異議之訴期間中止執行嗎?
被執行人提出異議之訴期間不中止執行。
法律依據爲:《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二十五條當事人、利害關係人認爲執行行爲違反法律規定的,可以向負責執行的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當事人、利害關係人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銷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當事人、利害關係人對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複議。
第二百五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中止執行:
(一)申請人表示可以延期執行的;
(二)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確有理由的異議的;
(三)作爲一方當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繼承人繼承權利或者承擔義務的;
(四)作爲一方當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的;
(五)人民法院認爲應當中止執行的其他情形。 中止的情形消失後,恢復執行。
三、二審案件提出管轄權異議怎麼辦?
二審中當事人對管轄有異議的,要在二審答辯期間提出管轄異議,法院會對異議進行裁定。
法律依據爲:《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四條: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第一百二十七條: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後,當事人對管轄權有異議的,應當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異議,應當審查。異議成立的,裁定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異議不成立的,裁定駁回。當事人未提出管轄異議,並應訴答辯的,視爲受訴人民法院有管轄權,但違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規定的除外。
二審案件中對於當事人提出管轄異議的,可以在二審答辯期間內,由法庭對異議進行裁決。當事人不服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接受的判決書15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接到上訴上訴申請後,上級法院需要立即着手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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