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糾紛報警解決流程是什麼
一、家庭糾紛報警解決流程是什麼?
家庭糾紛一般不能報警解決,家庭糾紛屬於民事糾紛,不是公安機關的受案範圍。當事人應該協商解決,或者找居委會或者村委會協調,或者透過法律途徑處理。但是,因爲家庭糾紛被家暴的,公安機關會受理。
一般在家暴報警後公安機關會及時出警,也到現場做傷情鑑定以及責任認定。一般都是以調解爲主,如果調解不成功的話,會按照法律程序對打人者進行行政拘留或者罰款,如果雙方都動手,就對雙方進行處罰。
《反家庭暴力法》
第十五條 公安機關接到家庭暴力報案後應當及時出警,制止家庭暴力,按照有關規定調查取證,協助受害人就醫、鑑定傷情。
第十六條 家庭暴力情節較輕,依法不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的,由公安機關對加害人給予批評教育或者出具告誡書。
告誡書應當包括加害人的身份資訊、家庭暴力的事實陳述、禁止加害人實施家庭暴力等內容。
二、家庭糾紛的訴訟流程是什麼?
1、原告起訴。
2、法院受理後將起訴書副本送達被告。
3、被告在十五日內提交答辯狀,法院在五日內將答辯狀副本送達原告如果被告不提交答辯狀,不影響審理。
4、決定開庭審理的案件,法院在三日前通知當事人並公告。
5、法庭調查階段包括:當事人陳述;告知證人的權利義務,證人作證,宣讀未到庭的證人證言;出示書證、物證和視聽資料;宣讀鑑定結論;宣讀勘驗筆錄。
6、法庭辯論包括:原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被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答辯;第三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或者答辯;互相辯論。 法庭辯論終結,由審判長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後順序徵詢各方最後意見。
7、法庭辯論終結,應當依法作出判決。判決前能夠調解的,還可以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及時判決。
8、判決宣告。
民事糾紛從來不是公安機關的管轄範圍,所以,民衆在日常生活當中不能遇到什麼事情都到公安機關報案,到人民法院起訴之前,也可以請村委會或其他沒有直接利害關係的人介入調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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