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位置:首頁 > 損害賠償 > 人身侵權

配偶權是人格權還是身份權

一、配偶權是人格權還是身份權?

配偶權是人格權還是身份權

關於配偶權是人格權還是身份權的這個問題法律並無明確規定,配偶權具有以下特徵:

(1)主體的對偶性。夫妻互爲配偶,共同享有配偶權,雙方既是權利主體,又是義務主體,這是婚姻關係的自然屬性所決定的。

(2)客體的利益性。配偶權的客體是夫妻互爲配偶的身份利益,不包括財產利益,且這種利益具有獨佔性,其他任何人都不得共享,這是我國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所決定的。

(3)內容的雙重性,即權利義務的不可分割性。配偶權的核心是性權利。一是這種權利義務的實現需要雙方同時履行和協調配合;二是配偶雙方既是權利主體,又是義務主體,缺一不可。

(4)權利的排他性,權利的獨佔性必須就具有排他性,從某種意義上說配偶權也是對世權,即夫妻以外的人都是義務主體,都具有不作爲的義務,不得實施干擾、妨害、侵犯配偶權的行爲。

二、人格權利與身份權的區別有哪些?

人格權利與身份權利的區別主要表現在:

(1)取得原因不同。自然人的人格權基於出生而取得,法人,其他組織的人格權基於依法成立的事實而取得;身份權則是基於特定的身份而取得。

(2)權利性質不同。人格權純爲一種權利,而身份權雖然本質上是權利,但大多數在權利中包含義務;人格權純爲一種支配權,而身份權除榮譽權外必以相對人存在爲前提,往往需要相對人的作爲或不作爲,或者可以自己的行爲享受法律上的效果,故身份權嚴格地說有支配權,請求權,形成權的性質。

(3)利益歸屬不同。人格權的利益只歸屬於權利人自身;而有些身份權如親權更主要是爲了相對人的利益。

(4)權利期限不同。人格權是無期限的權利;而身份權是以特定身份的存在爲其存續的前提。

鑑於國家法律制度,對配偶權是人格權還是身份權的這個問題沒有規定,所以司法實踐中,大家在理解配偶權的時候,可以簡單的理解成登記結婚以後夫妻間相互擁有的一種權利,登記結婚後,夫妻間彼此就有互相幫助,扶持,關愛的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