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侵犯肖像權會不會坐牢
一、關於侵犯肖像權會不會坐牢
侵犯他人肖像權承擔民事責任,一般不會坐牢的,除非是觸犯了刑法的。公民的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受到侵害的,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並可以要求賠償損失。
法律依據:
《民法典》(2021年1月1日生效)第一百一十條
自然人享有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隱私權、婚姻自主權等權利。
法人、非法人組織享有名稱權、名譽權和榮譽權。
《民法典》第一百二十條
民事權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
二、因肖像許可使用合同發生爭議該如何處理?
《民法典》第1021條規定,當事人對肖像許可使用合同中關於肖像使用條款的理解有爭議的,應當作出有利於肖像權人的解釋。
《民法典》第1022條規定,當事人對肖像許可使用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任何一方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肖像許可使用合同,但是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對方。當事人對肖像許可使用期限有明確約定,肖像權人有正當理由的,可以解除肖像許可使用合同,但是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對方。因解除合同造成對方損失的,除不可歸責於肖像權人的事由外,應當賠償損失。
肖像權的商業化利用一般是透過肖像權人與被授權人簽訂肖像許可使用合同的方式進行的。《民法典》第1021.1022條規定了肖像許可合同的有利解釋原則和解除事宜。
(1)有利解釋原則。肖像權作爲人格權,應將其置於優先保護地位。在當事人對肖像許可使用合同中關於肖像使用條款的理解有爭議時,法律規定應當作出有利於肖像權人的解釋,這種特殊解釋規則,目的在於透過特殊解釋方法直接干預具體案件當事人之間的關係,排除不利於肖像權人的解釋結果。
(2)解除事宜。對於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肖像許可使用合同,任何一方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但是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對方。對於期限有明確約定的肖像許可使用合同,肖像權人有正當理由的,可以要求解除,但是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對方。肖像權人有正當理由通常包括:不可抗力導致合同目的不能實現、遲延履行、對方根本違約等情形。因解除合同造成對方損失的,除不可歸責於肖像權人的事由外,應當賠償損失。
在我國的司法實踐中,侵權責任的確定一般是:一是以“營利爲目的”的,是以營利目的作爲賠償的標準。即無論是否“情節嚴重”,也無論是否贏利,只要非法使用的目的是爲了贏利,且肖像權人要求賠償的,侵權人就必須承擔賠償責任。二是對於非以營利爲目的的侵害肖像權的,就是說侵害肖像權精神利益損害賠償的確定,是以“情節嚴重”這一基本標準爲標準。情節輕微,不造成嚴重後果的,一般不判定物質方面的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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