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名譽權可否要求賠償精神損失費?
一、侵犯名譽權可否要求賠償精神損失費?
侵犯名譽權可以要求賠償精神損失費,侵害名譽權,是有精神損失費賠償的,只要能夠列舉出證據即可申請,精神損失費的的含義“精神”這一概念,在不同的領域有不同的涵義。從本質上看,精神是與物質相對應,與意識相一致的哲學範疇,是由社會存在決定人的意識活動及其內容和成果的總稱。哲學上的精神包含兩個層次,一是精神生產,二是社會精神生活。法律上使用的精神概念,並不是使用哲學上精神概念的全部內容,只使用其中的一部分內容,主要是指精神活動。法律上的精神活動是法律上的財產流轉活動相對應的活動,包括生理上或心理上的活動和維護精神利益的活動。自然人的精神活動包括上述兩項內容。法人作爲擬製的法律人格,不存在生理或心理上的精神活動,但存在保護和維護其精神利益的活動。
民事主體因其人身權利受到不法侵害,使其人格利益和身份利益受到損害或使其遭受精神痛苦的客觀事實狀態。也就是說,精神損害就是對民事主體精神活動的損害。對受害人來說,精神損害有兩種表現形式:一是精神痛苦,二是精神利益喪失或減損。
精神痛苦產生於兩個來源:一是由於侵害公民的身體而造成的生理損害。當侵權行爲侵害身體權、健康權、生命權時,給權利主體以生理上的損害,並使其在精神上產生痛苦。二是由於侵害公民的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隱私權、一般人格權等精神上人格權和身份權而造成的心理損害。這些侵權行爲在侵害公民人身權利的同時,也侵害了人的情緒、感情思維、意識等活動,使受害人產生憤怒、恐懼、焦慮、沮喪、悲傷、抑鬱、絕望等不良情感,造成精神痛苦。
精神利益喪失或減損,是指民事主體的人格利益、身份利益受到損害導致這些精神利益喪失或減損。如人格尊嚴損害、配偶身份利益損害和榮譽利益損害等。
二、精神損害賠償法律規定是什麼?
公民或法人享有的就其自身特性所表現出來的社會價值而獲得社會公正評價的權利。人格權的一種。人的名譽是指具有人格尊嚴的名聲,是人格的重要內容,受法律的保護。任何人對公民和法人的名譽不得損害。凡敗壞他人名譽,損害他人形象的行爲,都是對名譽權的侵犯,行爲人應負法律責任。《公民、法人享有名譽權,公民的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禁止用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公民、法人的名譽。”公民的名譽權受到侵害了,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它爲人們自尊、自愛的安全利益提供法律保障。有權維護自己的名譽免遭不正當的貶低,有權在名譽權受侵害時依法追究侵權人的法律責任。
名譽權是依法享有的對自己所獲得的客觀社會評價、排除他人侵害的權利。它爲人們自尊、自愛的安全利益提供法律保障。名譽權主要表現爲名譽利益支配權和名譽維護權。我們有權利用自己良好的聲譽獲得更多的利益,有權維護自己的名譽免遭不正當的貶低,有權在名譽權受侵害時依法追究侵權人的法律責任。
在我們的現實生活當中,公民和法人的名譽權都是非常的重要的,如果侵犯他人的名譽權,由此可以帶來一定的財產損失,同時對於公民來說的話還會造成一定的精神損害,所以必須要支付精神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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