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校大學生死亡賠償標準是怎樣的?
一、最新在校大學生死亡賠償標準
根據事故責任大小,學校給予經濟賠償。
學生人身損害的賠償範圍一般爲以下四個方面:
(1)常規賠償:醫療費、營養費、誤工補助費、護理費、交通費等費用;
(2)殘疾賠償:賠償殘疾用具費,殘疾生活補助費;
(3)死亡賠償:喪葬費、死亡補助費;
(4)精神損害撫慰金:包括殘疾賠償金和死亡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是指用金錢補償因受傷或死亡而給受傷學生或死亡學生父母造成的精神痛苦的撫慰費。
二、學校承擔學生傷害事故責任的標準
根據《教育法》和《民法通則》的有關規定,重申學生傷害事故的歸責原則爲過錯原則。由於學校不是未成年人的法定監護人,也不是行政機關,因此,學校侵權行爲的歸責原則既不是無過錯原則,也不是公平原則,只能是過錯原則。
最高法院公佈的《民通解釋》第一百六十條已對此作了明確的規定。因此,學校是否有過錯,是決定着學校是否承擔在學校負有管理職責範圍內發生的學生傷害事故賠償責任的準則。
《教育法》第八十一條規定:“違反本法規定,侵犯教師、受教育者、學校或者其它教育機構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失、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根據《教育法》的規定,判斷學校有無過錯,其標準就是學校是否依法履行了教育法律規範規定的教育、管理和保護職責。
教育部爲執行教育法律先後頒佈了教師職業道德規範、學生日常行爲規範、校園環境秩序管理規範、班主任工作規範、學校衛生保健工作規範、實驗課規範、體育課規範等教育管理的法律規範。
學校的行爲違反了這些規定,即爲學校的教育、管理和保護行爲有過錯。學校行爲違反教育、管理和保護職責的規定造成學生傷害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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