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拍算不算侵犯肖像權,需要怎樣區分
一、偷拍算不算侵犯肖像權
未經肖像權人同意而使用其肖像的行爲,也稱爲“不當使用他人肖像”。我國民法有關肖像權的法律規定基本上是針對肖像的“不當使用”而規定的。這種不當使用區分爲:“以營利爲目的”和“非以營利爲目的”的非法使用。
我們不能認爲只要不以營利爲目的,或者雖經肖像權人同意,就可以非營利地任意使用公民的肖像,這種理解是片面的。我國《民法典》(2021.1.1生效)第一千零一十九條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醜化、污損,或者利用資訊技術手段僞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權。未經肖像權人同意,不得製作、使用、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九百九十五條 【人格權請求權】人格權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權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請求行爲人承擔民事責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請求權,不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
第一千零二十條 【肖像權的合理使用】合理實施下列行爲的,可以不經肖像權人同意:
(一)爲個人學習、藝術欣賞、課堂教學或者科學研究,在必要範圍內使用肖像權人已經公開的肖像;
(二)爲實施新聞報道,不可避免地製作、使用、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
(三)爲依法履行職責,國家機關在必要範圍內製作、使用、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
(四)爲展示特定公共環境,不可避免地製作、使用、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
(五)爲維護公共利益或者肖像權人合法權益,製作、使用、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的其他行爲。
如爲新聞報道、公安機關爲緝拿犯罪嫌疑人而發的“通緝令”等等。肖像權與姓名權一樣,具有專有權,對於自己的肖像的佔有、使用和處分,只能歸公民本人所有,未經本人同意,他人不得享有。
侵犯肖像權的行爲,不在於以盈利爲目的使用公民肖像,而在於不尊重公民對其肖像的專有權。因此,無論出於何種目的,將公民肖像予以複製、傳播、展覽等,都應徵得公民的同意,否則就構成對肖像權的侵害。
二、擅自制作他人肖像(包括擁有他人照片)。
未經本人同意,擅自創制、佔有他人肖像(照片)的行爲。對於攝影人來說,就是偷拍他人的照片行爲。
肖像是公民“人格”外在表現,只有本人有權決定是否再現自己的形象。至於製作(拍攝)的肖像作品,是爲了公開發表,還是以私藏爲目的,並不影響侵害肖像權行爲的構成。就是說:雖不加公開的使用,也同樣地構成侵權,如照相館私自加印顧客照片儲存等。
偷拍這類行爲的肖像權侵權行爲,在現實的生活中很難界定,我國的法律規定,相關的侵犯肖像權的行爲。應利用肖像權進行盈利和宣傳的,沒有經過本人同意的行爲,則構成我國相關的肖像權侵權行爲。如沒有進行盈利的,不構成侵犯肖像權的行爲。以上就是本站小編整理的內容。本站有在線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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