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侵權損害賠償範圍是怎樣的?
一、民事侵權損害賠償範圍
1、一般民事侵權損害賠償範圍包括人身損害賠償、財產損害賠償和精神損害賠償。
2、人身損害賠償範圍,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的規定,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扶養人生活費、康復費、護理費、後續治療費、喪葬費、死亡補償費、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和誤工損失等其他合理費用、精神損害撫慰金。
3、精神損害賠償的範圍是指哪些民事權益受到侵害時可以請求獲得賠償精神損害。在確定其範圍時,應維護人身權利和人格權這兩個方面出發,而我國立法也是依照以上兩方面對其加以確定。
4、而財產損失賠償根據實際情況來定。
二、民事侵權責任構成要件包括哪些
(1)損害後果
損害後果的客觀存在是確定侵權責任的首要的必要的條件。所謂損害,是指因人的行爲或對象的危險性而導致人身財產方面的合法權益所遭受的不利後果。該損害是客觀存在的,是侵害合法民事權益的客觀後果;該損害是確定的,是已經發生、真實存在且能夠認定的,包括有造成損害的現實危險性;該損害具有法律上的補救性,即補救的必要性--在量上必須達到一定程度和補救的可能性--能用一定的形式填補權利人所遭受的缺損。損害包括財產損害、人身損害、人格損害和精神損害。
(2)因果關係
這裏所說的因果關係是行爲與損害之間的因果關係,即行爲是導致損害的原因,損害是行爲的必然結果,所要解決的是侵權責任是否成立的問題。其表現形式有一因一果、一因多果、多因一果和多因多果四種。至於如何確定行爲與損害之間具有因果關係,大陸法系多采用相當因果關係說,即“無此行爲,雖不必生此損害,有此行爲,通常即足以生此種損害者,是爲有因果關係。無此行爲,必不生此種損害,有此行爲,通常亦不生此種損害者,即無因果關係。”同時,當因果形式是多因一果或多因多果狀態下,在確定因果關係時,還要充分考量損害的原因力,即哪些行爲是損害的主要原因,哪些是次要原因,哪些是直接原因,哪些是間接原因,唯有如此,才能確定行爲人是否承擔侵權責任以及責任的大小。
(3)行爲的違法性
行爲的違法性包括形式的違法和實質的違法。所謂形式的違法是指行爲與法律的明文規定相牴觸。所謂實質違法是指行爲不是從形式上而是從實質上違法,這種行爲雖然不能確定違反的具體法律規則,但它卻違反了法律精神和法律原則。
(4)過錯
過錯作爲一般侵權責任的構成要件,是一種主觀條件,是行爲人實施不法行爲時的心理狀態,是行爲人對自己行爲的損害後果的主觀態度。但是,如果要確定行爲人是否存在這種心理狀態卻要藉助於其外在表徵即行爲本身。過錯的形式分爲故意和過失兩種。其中,過失又分爲輕過失和重大過失。如果行爲人不僅沒有遵守法律對其的較高要求,而且,連人們都應當注意並能夠注意的一般標準也沒有達到,這種過錯就是重大過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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