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品質量抽檢不合格後處理方式是什麼?
一、產品質量抽檢不合格後處理方式是什麼?
當相關部門對產品抽查後發現有不合格的情況時可以要求在限期內進行改正,如果是超過了規定的期限仍然沒有做出改正可以透過報紙等媒體要求其進行改正,在公告後經過再次檢查發現產品的質量仍然不合格的情況下,是可以要求相關企業責令停止營業並限期整頓。
(1)由實施監督抽查的產品質量監督部門責令限期改正;
(2)超過規定的期限未作改正,產品質量經複查仍不合格的,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產品質量監督部門予以公告;透過報紙、電視等新聞媒體對企業產品質量存在嚴重問題,並經責令限期改正而又不改正的行爲予以“曝光”;
(3)公告後經再次複查產品質量仍不合格的,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產品質量監督部門責令停業,限期整頓;
(4)整頓期滿,產品質量經複查仍不合格的,表明該生產者已不具備生產合格產品的能力,應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吊銷企業的營業執照。
對產品質量監督抽查不合格者採取上述行政處理措施,並不影響產品質量監督部門依法對其給予應有的處罰。比如,如果被檢查者生產的產品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有關標準的,產品質量監督部門在責令其限期改正的同時,應依照產品質量法的有關規定,沒收其不符合安全要求的產品和違法所得,並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也可以依法定程序吊銷其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則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產品質量監督抽查的產品範圍
(1)是可能危及人體健康,人身、財產安全的產品,如食品、藥品、醫療器械和醫用衛生材料、化妝品、壓力容器、易燃易爆產品等;
(2)是影響國計民生的重要工業產品,如農藥、化肥、種子、計量器具、菸草,以及有安全要求的建築用鋼筋、水泥等;
(3)是消費者、有關社會組織反映有質量問題的產品,包括羣衆投訴、舉報的假冒僞劣產品,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造成重大質量事故的產品等。
《產品質量法》第十五條
國家對產品質量實行以抽查爲主要方式的監督檢查制度,對可能危及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產品,影響國計民生的重要工業產品以及消費者、有關組織反映有質量問題的產品進行抽查。抽查的樣品應當在市場上或者企業成品倉庫內的待銷產品中隨機抽取。監督抽查工作由國務院產品質量監督部門規劃和組織。縣級以上地方產品質量監督部門在本行政區域內也可以組織監督抽查。法律對產品質量的監督檢查另有規定的,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執行。
國家監督抽查的產品,地方不得另行重複抽查;上級監督抽查的產品,下級不得另行重複抽查。
根據監督抽查的需要,可以對產品進行檢驗。檢驗抽取樣品的數量不得超過檢驗的合理需要,並不得向被檢查人收取檢驗費用。監督抽查所需檢驗費用按照國務院規定列支。
生產者、銷售者對抽查檢驗的結果有異議的,可以自收到檢驗結果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實施監督抽查的產品質量監督部門或者其上級產品質量監督部門申請複檢,由受理複檢的產品質量監督部門作出複檢結論。
如果監督機關發現了企業生產或者銷售了質量不過關的產品後,也是可以要求企業立即進行停業整頓並限期整改。
如果是生產者以及銷售者生產銷售的產品存在質量問題的,此時不僅僅是會導致消費者的財產受到損害,也是會導致消費者的人身權益受到損害的,此時如果是作爲受害人的消費者要想追究責任,要求賠償的話就要進行舉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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