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空墜物的侵權責任認定如何判斷是哪邊的
如果對地面人員財物造成損害的,可以追責。
如果地面人員無不當行爲(比如進入施工禁入區域),則由墜物方承擔全責。
無法確定高空墜物具體來自什麼位置的,由該高空區域所有單位、個人承擔損失的後果。
《民法典》第1254條規定:“禁止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築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的,由侵權人依法承擔侵權責任;經調查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給予補償。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補償後,有權向侵權人追償。物業服務企業等建築物管理人應當採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規定情形的發生;未採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應當依法承擔未履行安全保障義務的侵權責任。發生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機關應當依法及時調查,查清責任人。”
不明拋擲物、墜落物致人損害的責任主體有二,一是侵權人,二是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前者適用的是過錯責任,後者適用的是公平責任。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補償義務的適用前提是經有關機關調查,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中的“難以”應理解爲“不能”,並具有“客觀不能”和“當時不能”雙重含義。“客觀不能”,是指經過有關機關調查不能找到具體侵權人,或者受害人的舉證證明無法達到訴訟法上確定具體侵權人的標準。“當時不能”,是指承擔責任時尚不能確定具體侵權人,事後發現具體侵權人,不影響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的事先補償義務。
總之,無論當事人住在哪裏,都應該高度重視高空墜物的現象,並採取相應措施防止悲劇發生。這是在保護他人的同時,儘量避免自己成爲事故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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