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規定高空墜物可以起訴嗎?
一、法律規定高空墜物可以起訴嗎?
法律規定高空墜物可以起訴,因爲實際上這也是屬於民事訴訟案件範疇之內。
1、 起訴
即向有管轄權的法院立案庭遞交訴狀。
2、 立案審查
符合立案條件,通知當事人7日內交訴訟費,交費後予以立案;不符合立案條件,裁定不予受理。 如果對裁定駁回起訴不服,10日內向上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受理後,法院5日內將起訴狀副本送達對方當事人,對方當事人15日內進行答辯,通知當事人進行證據交換,可根據當事人申請,做出財產保全裁定,並立即開始執行
3、 排期開庭
提前3日通知當事人開庭時間、地點、承辦人;公開審理的案件提前3日進行公告。
4、開庭審理
宣佈開庭,覈對當事人身份,宣佈合議庭成員,告知當事人權利義務,詢問是否申請回避
法庭調查:當事人陳述案件事實。
舉證質證:告知證人的權利義務,證人作證,宣讀未到庭的證人證言,出示書證、物證和視聽資料;雙方當事人就證據材料發表意見。
法庭辯論:各方當事人就有爭議的事實和法律問題,進行辯駁和論證。
法庭調解:在法庭主持下,雙方當事人協議解決糾紛。如果達成調解協議,製作調解書,雙方當事人簽收後生效,當事人履行調解書內容或申請執行;未達成調解協議,合議庭合議作出裁決(宣判)。
5、 宣判
同意判決,當事人自動履行裁判文書確定的義務或向我院告訴庭提出執行申請;
不同意裁判,需要分情形區分對待:
裁定: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上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判決: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上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二、高空墜物法律規定是什麼?
高空墜物致人傷害甚至死亡,當屬公共安全問題,要麼是治安案件,要麼是刑事案件,作爲政府行使管理社會的職能機關之一公安機關有責任就此展開偵查。“在道路和行走中沒有恐懼和危險,乃公共福利之所在。”政府管理社會,應保障公共安全,公民享有安寧生活的權利。連走在馬路上都會受到人身危險,公民安全感何在?連待在家中(高層居戶)都要被索賠,公民安全感何在?政府管理社會不是看經過,而要看結果,像高空墜物傷人,公安部門無法查明加害人時,政府則要買單。
《國家賠償法》施行至今已有十三個年頭。客觀地講,我國國家賠償制度是在謹慎地發展。國家賠償分爲行政賠償與刑事賠償,現行法律體制詳細地規定了賠償機關、賠償秩序、賠償範圍等。
在我們的現實生活當中,如果遭遇高空墜物,並且導致人員受到傷害,甚至是死亡的,應當由相關人員承擔一定的責任,但是也有可能會存在責任人無法確定的狀況,此事按照我國《民法典》當中的規定,對此應當採用公平原則,也就是所有可能加害的人員都需要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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