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地高空墜物的法律責任是什麼?
我國《民法典》明確規定,所有權人在行使其財產所有權時,不得違反和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利益。由此可以認爲,建築物上的墜物造成他人損害,就是建築物的共有人中的一個或幾個在行使其對建築物的所有權時,出於故意或過失的過錯損害了他人利益,建築物的所有所有者或管理人都應該對造成的損害承當連帶責任。當然,這裏要說明的是,責任主體不限於所有者,也包括管理者或佔有者。因爲現實中,建築單元所有者與佔有者很多是分離的,在此情況下,要現行佔有者承擔責任纔是公平的。
二、高空墜物舉證責任由誰承擔
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掛物發生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賠償後,有其他責任人的,有權向其他責任人追償。
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築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給予補償。
由此可以看出,高空墜物的侵權案件實行舉證責任倒置。
適用舉證責任倒置更符合公平原則
舉證之難往往限制了受害人提起訴訟,其合法權益得不到保障。如將舉證責任倒置給被告,使受害人擺脫了必須舉證具體誰爲真正致害人的勞累和束手無策,爲當事人提供了救濟途徑。法律是當事人尋求的最終保護途徑,由於法律的過高要求,是受到損害的當事人被拒之門外,自己承擔責任,加重了受害人的不幸,也會使當事人對法律失去信心。因爲這樣的高空落下物行爲危害的是不特定人的安全,每一個在建築物旁的道路上行走的人都可能成爲受害者,涉及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
高空墜物的責任的主體包括建築物的所有者,建築物的使用者,還有建築物的管理者等不同的主體,高空墜物的責任歸咎應該根據公平的原則還有真實的情況進行證據的收集並且進行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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