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空墜物每家每戶都要賠償嗎?
我們總會聽到高空墜物傷人的新聞,但是高空墜物找不到相關責任人的情況時有發生。與此同時的坊間流傳是”如果找不到相關責任人,高空墜物每家每戶都要賠償”,我們不禁會問,這種說法成立嗎?我國相關法律法規有關於高空墜物責任劃分嗎,本站小編在這裏爲您帶來詳細解答。
我國侵權責任法規定,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掛物發生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我國《民法通則》第126條規定:建築物或者其它設施以及建築物上的擱置物、懸掛物發生倒塌、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但能夠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除外。可見,此規定適用的條件是致害人明確的情況下,由建築物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對高空墜物致人損害,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若所有人或者管理人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如颱風、地震等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所造成的損害,則其可以此作爲免責的事由,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本文所要探討的是,在致害人不明確的情況下,此侵權責任的承擔主體問題。應該由誰承擔受害者的損害賠償,在這個問題上理論界與實務界都存在很大的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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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物權法》第70條規定:業主對建築物內的住宅、經營性用房等專有部分享有所有權,對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第71條規定:業主對其建築物專有部分享有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業主行使權力不得危及建築物的安全,不得損害其他業主的合法權益。
第72條第一款規定:業主對建築物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權利,承擔義務;不得以放棄權利不履行義務。可見,權利義務是不可分割的。
法律明文規定不支援以放棄權利爲條件的不履行義務,法院判決整棟建築物內所有有可能成爲致害人的區分所有的住戶分擔賠償責任也正是基於此。所有的住戶都可以對建築物中屬於自己專有的部分行使佔有和處分的權利,然而,當住戶在行使此項權利的同時,負有確保與建築物相關聯的人安全的義務,如:在作裝修時,不能爲了自家房屋美觀,不考慮整棟樓的建築結構,擅自敲樑拆牆,危及整棟樓住戶安全。同樣,該住戶對於樓下行人通行安全也負有不可逃避的義務。
所有的住戶都可以對建築物中屬於自己專有的部分行使使用的權利,然而,住戶在使用自己的住房時,不能妨礙其它住戶行使自己的權利。如:在夜深人靜時,不能妨礙別人休息。在自家養寵物,異味不能影響到鄰居等等。所有的住戶都可以對建築物中屬於自己專有的部分行使收益的權利,所有的住戶都可以從建築物牆壁及電梯內的廣告費用上獲得相應比例的收益,這是一項潛在的收益,同時住戶們就應該承擔居住在建築物的潛在的風險。
以上就是關於我國法律對於高空墜物相關規定,我國對於高空墜物砸人,使用過錯推定原則,也就是或要由可能造成該損害的所有相關人員承擔責任,不過當事人只要“自證清白”就可以免於承擔不必要的責任。我國關於高空墜物法律規定還有待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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