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空墜物應該誰管,怎麼處理?
一、高空墜物應該誰管,怎麼處理?
高空拋物是違法行爲。遇上這樣的情況,首先應第一時間向社區所在物業管理公司反映。如果發生了高空拋物,造成財產、人身傷害,物管公司不是一點責任也沒有,而是在一定條件下應當承擔一定的補償責任。因爲,物管公司有管理小區公共秩序的責任,或維護區域內秩序的責任。高空拋物是破壞小區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爲,設法防止應是物管公司的職責之一。根據法規規定,物業服務企業未能履行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導致業主人身、財產安全受到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築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給予補償。
二、高空拋物拘留多少天?
高空墜物情節嚴重的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高空拋物的行爲屬於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爲,應該接受治安管理處罰,如果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築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的,由侵權人依法承擔侵權責任,情節嚴重的,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條之二規定:從建築物或者其他高空拋擲物品,情節嚴重的,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三、高空墜物責任歸誰?
建築物拋擲物、墜落物造成他人損害的事件時有發生,造成的損害後果往往比較嚴重。毋庸置疑,具體侵權人就在建築物使用人範圍內,但是,很多高空拋物、墜物案中在客觀上無法查明究竟是誰實施的侵權行爲,即因果關係證明出現了困境,如果在此情形上讓受害人自擔損害後果的話,這不僅對受害人不公平,也會縱容侵權行爲,而令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進行賠償同樣令其無法接受,畢竟具體侵權人以外的建築物使用人客觀上沒有實施加害行爲。因此,法律規定了由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對受害人給予補償,即由樓上的人全體平均補償給受害人,這個樓上的人不限於業主,他可能是承租人、還可能是侵權行爲發生時的臨時使用人。以補償的方式填補受害人的損害,既保護了受害人的合法權益,同時也使建築物使用人在心理上更容易接受,有利於緩和矛盾,解決糾紛。同時,法律還規定了建築物使用人可以透過舉證證明損害後果與自己不存在因果關係,排除因果關係來證明自己的清白、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從而免除責任。
高空拋物行爲情節嚴重的,可以判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管制或者拘役,單處或並處罰金。出現以上情況的屬於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爲,應該接受刑法的處罰。若是找不到侵權人,由該樓的住戶共同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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