綁匪構成綁架罪還是拐賣婦女兒童罪?
一、綁匪構成綁架罪還是拐賣婦女兒童罪?
構成綁架罪,綁架罪,是勒索財物或者其他目的,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綁架他人的行爲。或者綁架他人作爲人質的行爲。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的規定:以勒索財物爲目的綁架他人的,或者綁架他人作爲人質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較輕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犯非法拘禁罪,殺害被綁架人的,或者故意傷害被綁架人,致人重傷、死亡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以勒索財物爲目的偷盜嬰幼兒的,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處罰。
二、認定標準
1、劃清綁架罪與拐賣婦女、兒童罪中綁架婦女、兒童的界限。這兩種犯罪犯罪手段上都使用了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但有明顯區別:一是犯罪的目的的不同。前者以勒索被綁架人的財物、扣押人質爲目的,後者以出賣被綁架的婦女、兒童爲目的。二是犯罪對象不同。前者綁架的對象是指包括婦女兒童在內的一切人,後者則僅指婦女兒童。
2、劃清綁架罪與非法拘禁罪的界限。近幾年來,社會上出現了因債權債務關係引起的“人質型”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的案件,即以強行扣押“人質”的方式,脅迫他人履行一定行爲爲目的的違法犯罪行爲。“一定行爲爲目的”,實踐中大多是健債款,要求“以錢換人”。這種行爲從形式上看與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以勒索財物爲目的的綁架行爲很相似,但實質上有很大區別:第一,犯罪目的不同。前者以勒索財物爲目的,後者以逼索債務爲目的,以扣押“人質”作爲討還債務的手段。第二,犯罪對象不同。前者以綁架的人自身完全無過錯,而後者以綁架的“人質”大多自身有過錯(如欠債不還),甚至有詐騙等違法犯罪行爲,也有的純屬索然無辜。因此,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三款明確規定,“爲索取債務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非法拘禁罪的規定處罰。
3、正確 認定偷盜嬰幼兒的犯罪性質。對於偷盜嬰兒的案件,應當按偷盜嬰幼兒的目的不同,分別定罪。根據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以勒索財物爲爲目的,偷盜嬰幼兒的,應當以綁架罪定罪,並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鏀。根據刑法第二百四十條第一款第(六)項的規定,以出賣爲目的,偷盜嬰幼兒的,則應當以拐賣兒童罪定罪,並依照刑法第二百四十條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4、劃清一罪與數罪的界限。在司法實踐中,對於以勒索財物爲目的綁架他人,將被害人殺害後勒索財物的行爲,是定一個罪還是定兩個罪,認識和做法都不一致。
在綁匪對婦女兒童實施綁架行爲後,其犯罪的目的在於透過綁架來獲得非法的經濟利益,其犯罪事實在一定程度上與拐賣婦女兒童罪有相似,但以本質是不同的,兩者的法律適用標準與司法判決的結果都是不一樣的,具體情況下,應當結合實際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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