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打架受傷責任劃分是什麼
一、學生打架受傷責任劃分是什麼?
學校對未成年人依法負有教育、管理保護義務,未盡職責範圍內的相關義務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損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損害的,應當承擔與其過錯相應的賠償責任。第三人侵權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學校、幼兒園等教育機構有過錯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補充賠償責任。
根據《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如果不是因爲學校設施等問題,學校平時又有教育學生安全,並在事故發生後及時救助學生,及時告知未成年學生的監護人,學生因行爲不當而對自己造成傷害,其責任應由家長負責。
必須指出的是,從目前我國教育的現實看,要求學校確保所有的學生不出差錯是不現實的:一是從時間上看,教師很難在工作時間中一直保持高度的警惕,時刻留心學生的舉動;二是從人員上看,一個教師一般要管理許多名學生,教師不可能同時保證所有的學生都不出差錯。
二、學校責任相關法律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條規定:“對未成年人依法負有教育、管理、保護義務的學校、幼兒園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職責範圍內的相關義務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損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損害的,應當承擔與其過錯相應的賠償責任。
我國《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第1199條規定:“無民事行爲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的,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應當承擔責任,但能夠證明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不承擔責任。”
第1200條規定:“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在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責任。”
第1201條規定:“無民事行爲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以外的人員人身傷害的,由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管理職責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
學生打架受傷責任劃分是什麼?學校是負責學生的安全教育的地方,所以如果學生在學校發生意外的傷害的話,學校是需要負起相應的責任的,是不可以逃脫責任的,這些都是根據我國的法律的規定下可以知道並且得到法律的支援的,相應的如果學校逃避責任的話孩子的家長是可以進行告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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