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園暴力傷害處罰措施是什麼?
一、校園暴力傷害處罰措施是什麼?
我國刑法規定,不滿十四周歲的人犯罪不負刑事責任,已滿十四不滿十六週歲只對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等八種犯罪承擔刑責。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對不滿十四周歲或已滿十四不滿十六週歲的未成年人初犯免予治安拘留處罰。實踐中,已滿十四不滿十六週歲的中學生實施輕傷害等犯罪時有發生,不滿十四周歲的兒童故意殺人的亦有發生。校園暴力傷害案件主要以故意傷害罪追責,而構成故意傷害罪又要求致傷達到輕傷以上程度。由此導致,對不滿十四周歲的兒童故意殺人、已滿十四不滿十六週歲的青少年實施毆打、凌辱等輕傷害的行爲難以追究刑事責任,甚至也不能進行治安拘留處罰,相當一部分校園暴力事件只能由教育機構內部處理。
二、如何加強對校園暴力傷害案件的打擊力度?
1、轉變觀念,加大對嚴重校園暴力違法犯罪的懲治力度。施暴者與被欺凌、被傷害的孩子都是法律應該關注和保護的對象。既要重視教育預防,也不能忽視必要的懲治。既堅持未成年人犯罪與成年人犯罪的區別對待,給予未成年犯罪人在正常環境下改過自新的機會,同時也要防止對未成年人只講從寬而不講從嚴的認識偏差。對於校園暴力事件堅持寬嚴相濟,區別對待,情節較輕的,儘量給予最大限度的感化、挽救;涉及違法,影響惡劣,理當治安拘留或者送往工讀學校的,就不能簡單“教育”了事;構成犯罪,甚至罪行嚴重,不宜宣告緩刑的,就當判處實刑,不能簡單透過賠償和解了事。透過區別對待,既彰顯法律的關懷,又不失威嚴,公平地實現對未成年人的特殊保護。
2、加強人身權利保護立法。校園暴力是社會暴力的一部分,當前,刑法制裁校園暴力往往於法無據。實際上,不僅僅是校園暴力,還有其他大量嚴重侵犯人身安全只是程度未達到輕傷標準的暴力行爲被排除在刑事立法之外,一定程度上助長暴力行爲公開肆虐,成爲影響社會長治久安和文明程度提高的普遍性問題。從域外來看,特別重視對人身權利的刑法保護,不僅普遍將攻擊毆打他人的行爲認定爲暴行罪,而且對言語恐嚇、尾隨騷擾、破壞他人生活安寧等行爲均予以刑事制裁,對規範公民言行、提高社會文明程度,發揮了積極作用。
3、針對校園暴力等未成年人違法犯罪構建和完善多元化的懲戒、矯治制度體系。考察域外發達國家,無一不重視對校園暴力肇事者的懲戒、矯治。對我國而言,在刑法保持相對謙抑的前提下,應當積極探索構建刑罰之外的懲戒、矯治制度,比如刑罰與保安處分二元並存的制裁體系,值得研究。在我國,目前迫切需要落實和完善刑法、未成年人犯罪預防法中規定的收容教養、工讀教育等制度,明確實施細則,加大對相關矯治場所的資金、人員投入,用足用好我國已有的制度資源。
4、構建防治校園暴力的程序化處理機制。根據日前國務院教育督導委員會辦公室印發的《關於開展校園欺凌專項治理的通知》,該機制應包括早期預警、及時上報、事中處理以及事後心理干預等全方位內容。遏制校園暴力,既要有政策層面的決心決斷,又要有智慧定力,把基礎工作抓實做細。要從不同層面逐級摸清我國校園暴力的現狀,分析成因,對症下藥,綜合施治。
由此可見,我國關於校園暴力方面的法律法規還不完善,對校園暴力傷害處罰標準也制訂的比較籠統,像不滿十四周歲的當事人,不需要承擔刑事責任,而一些存在嚴重暴力行爲的未成年人,最終由學校進行內部教育,這明顯是懲戒力度不夠。我國應該儘快完善這方面的立法,並且完善懲戒制度,既要保護未成人的合法權益,又要做到公平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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