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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產侵權案件二審代理詞是什麼?

像是財產侵權等民事案件歸屬民事糾紛裏,假如案件的情況無法私下裏自然調解那也是往民事案件這一類別裏去告。那麼,財產侵權案件二審代理詞是什麼?本站小編細心爲您整理出了這一案件的重點由來以及相關法律檔案的重點,透過對下文的閱讀我們可以對此類案件有個更全面的瞭解。

財產侵權案件二審代理詞是什麼?

一、財產侵權案件二審代理詞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十六條規定:“人民調解委員會是在基層人民政府和基層人民法院指導下,調解民間糾紛的羣衆性組織。人民調解委員會依照法律規定,根據自願原則進行調解。當事人對調解達成的協議應當履行;不願調解、調解不成或者反悔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財產權,是指權利人依法對自己的合法財產享有佔有、使用、收益、處分的權利。財產權屬於物權範疇中的一項權能,現階段,我國《物權法》已經出臺,對物權的保護相對於《民法通則》來講比較全面。但《民法通則》關於物權的規定任然適用,只是與《物權法》規定不同的,以新法爲準。我國《民法通則》第五章第一節在“財產所有權和與財產所有權有關的財產權”中的規定,基本上構成了我國民法中的物權制度。雖然按照我國《民法通則》的規定,財產被分爲全民所有、勞動羣衆集體所有、公民個人所有等財產類型,但我們認爲:首先,三種財產地位是平等的;其次,受保護的程度也應當是同一的。

財產權,是公民依法享有的一項基本權利,亦被我國憲法所保護。財產權關係與其他法律關係一樣,是一種人與人之間的具有權利義務內容的法律關係,是人與人之間針對財產的支配而發生的權利義務關係。在這種關係中,權利主體享有以自己的意志支配財產從而取得財產利益的權利,而義務主體負有不侵害該財產,不妨礙權利主體對該財產進行支配的義務,二者相輔相成,共同構成財產權的內容。

財產損害賠償案二審代理詞

審判長、審判員:

國浩律師集團(天津)事務所接受上訴人天津市自來水集團有限公司的委託,指派我們擔任孫xx訴天津市xxx集團有限公司、莊xx財產損害賠償一案的第二審代理人,透過法庭調查,綜合案件情況,現發表如下代理意見。

1、在本案中,致使自來水管道破裂的直接原因在於莊xx搭建的違章建築,該行爲與被上訴人孫xx財物受到損害之間存在一一對應的因果關係。

本案中,跑水的位置位於搭建違章建築後房山處,該違章建築位於城市供水乾線、支線之上。如果沒有該違章建築,就不會出現水管爆裂的後果。然而,該違章建築系莊xx搭建,其對於該違章建築雖沒有合法手續,但其對該違章建築一直佔有並使用。如果沒有該違章建築,一旦出現自來水管爆裂,也不可能致使他人財產損失。

《天津市城市供水用水條例》第四十八條第一款規定:“城市供水乾線、支線管道和庭院供水管道及其附屬設施的地面、地下安全防護範圍內,禁止建造建築物和構築物、埋設線杆、挖坑取土、種植樹木、堆放物品等危害城市供水安全的活動”。因此,莊xx的在城市供水乾線、支線管道之上搭建違章建築的行爲與被上訴人孫xx財物受損存在一一對應的因果關係,與上訴人無關。

2、被上訴人孫xx自身存在過錯,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

《天津市城市供水用水條例》第四十九條第二款規定:“居民用戶不得將結算水錶及其以外的公共供水管道等設施佔壓和覆蓋,對供水企業抄表或者維修、搶修城市供水設施,應當給與配合”。然而,漏水發生後,被上訴人孫xx並沒有配合上訴人的搶修、維修工作,擴大了損失,存在過錯。因此,被上訴人孫xx對其自身的過錯也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

理所當然的,責任人需要承擔自己應該承負的責任。從這一案件裏我們可以瞭解到法律上關於財產權的一些規定,法律對於個人合法的私有財產保護是很細緻的,更多問題請問本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