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產保全侵權糾紛都有哪些規定?
隨着人們法律意識的普遍提高在遇到侵權糾紛案件時候,很多人都會向法院申請財產保全。但是並不是只要當事人進行了申請,法院就一定會予以批覆,法院也有相關的審覈檢查制度,只有符合相關規定的要求之後法院纔會進行受理,那麼,財產保全侵權糾紛都有哪些規定?
一、侵權糾紛怎麼進行財產保全?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專利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若干規定》
第十三條人民法院對專利權進行財產保全,應當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載明要求協助執行的事項,以及對專利權保全的期限,並附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書。對專利權保全的期限一次不得超過六個月,自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收到協助執行通知書之日起計算。如果仍然需要對該專利權繼續採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應當在保全期限屆滿前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另行送達繼續保全的協助執行通知書。保全期限屆滿前未送達的,視爲自動解除對該專利權的財產保全。人民法院對出質的專利權可以採取財產保全措施,質權人的優先受償權不受保全措施的影響;專利權人與被許可人已經簽訂的獨佔實施許可合同,不影響人民法院對該專利權進行財產保全。人民法院對已經進行保全的專利權,不得重複進行保全。
二、財產保全訴訟中
1.訴訟中財產保全的概念
訴訟中財產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之後、作出判決之前,對當事人的財產或者爭執標的物採取限制當事人處分的強制措施。
民事案件從人民法院受理到作出生效判決需要經過幾個月甚至更長的時間。法 院判決生效後,如果債務人不履行義務,債權人申請強制執行又需要一段時間。在這一過程中,如果債務人隱匿、轉移或者揮霍爭議中的財產或者以後用於執行的財產而得不到制止,不僅會激化當事人雙方的矛盾,而且可能會使生效的判決不能得到執行。有些爭執標的物,如水果、水產品等,容易腐爛變質,必須及時處理,保 存價款,以減少當事人的損失。
2.訴訟中財產保全的適用條件
採用訴訟中財產保全應當具備如下條件:
第一,需要對爭議的財產採取訴訟中財產保全的案件必須是給付之訴,即該案的訴訟請求具有財產給付內容。
第二,將來的生效判決因爲主觀或者客觀的因素導致不能執行或者難以執行。主觀因素有,當事人有轉移、毀損、隱匿財物的行爲或者可能採取這種行爲;客觀因素主要是訴訟標的物是容易變質、腐爛的物品,如果不及時採取保全措施將會造成更大損失。
以上就是財產保全侵權糾紛的相關規定。如果大家在遇到侵權糾紛案件的時候,爲了避免在案件審理過程中自己的個人財產發生不必要的損失,可以按照以上法律條款的相關規定向法院申請財產保全。但是需要提醒一下,起訴前的財產保全和案件審理中的財產保全的具體要求是有所不同,如果想進一步瞭解,可以繼續瀏覽本網站進行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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