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人不服可以申請稅務行政複議嗎?
國家相關規定要求,納稅是要按照當地稅務局的要求,進行依法納稅。但是也就在這樣的過程中,往往有納稅人認爲其中的一些規章內容不合理,不適合他的納稅範圍,這樣問題來了,納稅人不服可以申請稅務行政複議嗎?小編找到些相關內容在下文爲大家詳細解讀。
根據《行政複議法》和《稅務行政複議規則(試行)》的規定,我國稅務行政複議管轄的基本制度原則上是實行由上一級稅務機關管轄的一級複議制度。具體內容如下:
(一)對省級以下各級國家稅務局作出的稅務具體行政行爲不服的,向其上一級機關申請行政複議;對省級國家稅務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爲不服的,向國家稅務總局申請行政複議。
(二)對省級以下各級地方稅務局作出的稅務具體行政行爲不服的,向其上一級機關申請複議;對省級地方稅務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爲不服的,向國家稅務總局或省級人民政府申請複議。
(三)對國家稅務總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爲不服的,向國家稅務總局申請行政複議。對行政複議決定不服的,申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訴訟;也可以向國務院申請裁決,國務院的裁決爲終局裁決。應該注意的是,向國務院申請二級複議審理是特殊規定,只適用於納稅人不服,由國家稅務總局直接作出的具體稅務行政行爲的情況。對納稅人不服省級國稅機關、地稅機關具體作出的稅務行政行爲,而向國家稅務總局申請複議,並且對總局的複議決定不服的,此種情況,納稅人不能向國務院申請裁決,只能向人民法院起訴,即仍按一級複議原則處理。
(四)對上述(一)、(二)、(三)條規定以外的其他機關、組織等作出的稅務具體行政行爲不服的,按照下列規定申請行政複議:
1.對稅務機關依法設立的派出機構,依照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規定,以自己名義作出的稅務具體行政行爲不服的,向設立該派出機構的稅務機關申請行政複議。
2.對扣繳義務人作出的扣繳稅款行爲不服的,向主管該扣繳義務人的稅務機關的上一級稅務機關申請複議;對受稅務機關委託的單位作出的代徵稅款行爲不服的,向委託稅務機關的上一級稅務機關申請複議。
3.對國家稅務局和地方稅務局共同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爲不服的,向國家稅務總局申請複議;對稅務機關與其他機關共同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爲不服的,向其上一級行政機關申請複議。
4.對被撤銷的稅務機關在撤銷前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爲不服的,向繼續行使其職權的稅務機關的上一級稅務機關申請行政複議。
爲方便納稅人,按《行政複議法》有關規定,在上述情況下,複議申請人也可以向具體行政行爲發生地的縣級地方人民政府提出行政複議申請,由接受申請的縣級地方人民政府依法進行轉送。
透過上文可知,納稅人不服可以申請稅務行政複議,但大家也要清楚的是,需要提出行政複議申請的稅務局是國家還是地方的,是省級以下還是國家總局,畢竟提出的複議的方式、機關單位都有所不同。另外具體問題具體分析,需要向法院提出訴訟的最好是提前找名專業的律師做下法律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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