罰金和滯納金要交附加稅嗎?
一、罰金和滯納金要交附加稅嗎?
罰金和滯納金不要交附加稅。因爲附加稅是依據實際交納的增值稅按照規定比例計算,與增值稅同時申報交納,但由於增值稅的逾期交納,附加稅也得按照徵管法規定,同時交納滯納金。稅收滯納金及罰金罰款的區別主要是需要處罰的目的不一樣,具體區別如下:
(一)稅收滯納金
對不按納稅期限繳納稅款或者不按還款期限歸還貸款,按滯納天數加收滯納款項一定比例的金額,它是稅務機關或者債權人對逾期當事人給予經濟制裁的一種措施。
具有法定性、強制性和懲罰性的特點。
(二)罰款
罰款是行政機構要求違法主體必須要向國家的財政支付的,屬於行政處罰。
(三)罰金
強制犯罪人向國家繳納一定數額金錢的刑罰方法。罰金作爲一種財產刑,是以剝奪犯罪人金錢爲內容的,這是罰金與其他刑罰方法顯著區別之所在。
(1)罰金與沒收財產一樣,都是人民法院對犯罪分子採取的強制性財產懲罰措施。
(2)按照我國刑法“罪責自負,反對株連”的原則,罰金同沒收財產一樣,也只能執行犯罪分子個人所有的財產,不能執行犯罪分子家屬所有或者後有的財產。
(3)罰金的範圍只能是強制犯罪分子繳納個人所有的一定數額的金錢。如果沒有錢款,可以對其擁有的合法財產採取查封、扣押、凍結、變賣、拍賣措施,用變賣、拍賣的錢款折抵罰金。
(四)罰金的繳納是在法院的判決生效之後,涉及的是刑罰的執行問題。
二、稅收滯納金與罰款可以超過本金嗎
1、對加處罰款和滯納金的最高金額作出了限制性的規定,即加處罰款和滯納金數額均不得超出金錢給付義務的數額。這裏需要認識到,行政強制法此條款所說的是“加處罰款”,其不同於對一般稅收違法行爲的處以罰款。“加處罰款”是在稅務機關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後,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情況下,對不繳罰款的再處罰,基數是罰款額。
2、納稅人未按照規定期限繳納稅款的,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期限解繳稅款的,稅務機關除責令限期繳納外,從滯納稅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稅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
有關滯納金的規定在一些情形下並不屬於行政強制法中的行政強制執行措施,比如未按期申報加收的滯納金,就是納稅人對佔用國家稅款造成國家損失作出的補償。這種情況下,稅收滯納金的性質不是執行罰,而是稅款孳息。如果稅務機關作出查補稅款等處理決定後,當事人逾期不繳納相關稅款和滯納金,稅務機關爲督促其儘快履行繳納義務,在原先查補稅款和滯納金的基礎上再加收滯納金,纔是行政強制法規定的“加收滯納金”的內涵,也才適用《行政強制法》第四十五條有關加處滯納金上限的規定。
在當代的社會目前如果存在着罰金和滯納金的話,是不需要繳納附加稅的罰金和滯納金,兩者本身在法律概念還有就是法律特徵方面都是不一樣的。比如說對於不按期繳納稅款或者是不按期還款的,都是需要按照法律規定支付滯納金,但是這不需要繳納附加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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