虛開增值稅不交罰金會怎麼樣
一、虛開增值稅不交罰金會怎麼樣?
被判刑後不交處罰金隨時會被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執行。
根據我國《刑法》第53條和第271條的規定,罰金在判決指定的期限內一次或者分期繳納。期滿不繳納的,強制繳納。對於不能全部繳納罰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時候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以執行的財產,應當隨時追繳。所以,在判決確定的罰金履行期限內不交的,人民法院可以強制執行追繳。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一條,被判處罰金的罪犯,期滿不繳納的,人民法院應當強制繳納;如果由於遭遇不能抗拒的災禍等原因繳納確實有困難的,經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繳納、酌情減少或者免除。
判決過後罰金不交對減刑有不利影響。
《刑法》第二百零五條規定: 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虛開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虛開的稅款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虛開的稅款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二、刑事案件的審理時間
一審法院的正常審理期限一般爲2個月,至遲不超過3個月,特殊情況例外。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八條,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於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人民法院改變管轄的案件,從改變後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理期限。
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的案件,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法院後,人民法院重新計算審理期限。
第一百五十八條,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的期限屆滿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可以延長二個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複雜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
(三)流竄作案的重大複雜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複雜案件。
根據上述規定,人民法院審理一審案件常見的審限應當在三至六個月。
罰金就跟有期徒刑的判罰一樣,都是帶有強制性的,這個不是說罪犯不交,司法機關就沒辦法解決了。況且刑事法院針對虛開增值稅發票罪作罰金判決的時候,本來就已考慮到了罪犯的承受能力,即便是罪犯被判處了死刑,罰金該交也得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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