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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定的個人所得稅爲啥退稅?

一、規定的個人所得稅爲啥退稅?

規定的個人所得稅爲啥退稅?

1、2020年度綜合所得收入額低於6萬元,但是平時卻繳了個稅。

2、2020年度有符合條件的專項附加扣除項目,但是卻沒有透過扣繳義務人申報,所以,在年度彙算時申報會產生退稅。

3、沒有工資薪金所得,單一取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的,平時預繳個稅偏高,可以在年度彙算時,減除費用6萬元、申報個稅抵扣等,也會有退稅的情況。

4、沒有任何受僱單位,僅取得勞務報酬、稿酬、特許權使用費所得,需要透過彙算清繳辦理各項稅前扣除。

5、2019年中間勞務報酬、稿酬、特許權使用費適用的預扣預繳率高於綜合所得適用稅率的。

6、預繳稅款時,爲享受或未足額享受稅收優惠的。

7、有符合條件的公益慈善捐贈支出,但預繳稅款時未辦理扣除等情形。

二、什麼情況需要補稅

2019年度綜合所得收入超過12萬元且年度彙算補稅金額在400元以上的。

需要補稅的常見案例:

在2個單位以上任職並且領取工資,預繳稅款時重複扣除了基本減除費用(5000/月)

除工資薪金外,納稅人還有勞務報酬、稿酬、特許權使用費,各項綜合所得的收入加總後,導致適用綜合所得年稅率高於預扣預繳率。

三、擴展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第五十一條 納稅人超過應納稅額繳納的稅款,稅務機關發現後應當立即退還;納稅人自結算繳納稅款之日起三年內發現的,可以向稅務機關要求退還多繳的稅款並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稅務機關及時查實後應當立即退還;涉及從國庫中退庫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有關國庫管理的規定退還。

第五十二條 因稅務機關的責任,致使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未繳或者少繳稅款的,稅務機關在三年內可以要求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補繳稅款,但是不得加收滯納金。

稅費包括個人所得稅,企業所得稅等等,之所以繳稅是因爲有收入,並且爲了防止社會中收入過高的人羣導致貧富差距懸殊過大,所以有了繳納稅費的規定,同時稅收也可以支援國家的財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