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收違法行政處罰是什麼?
一、稅收違法行政處罰是什麼?
稅務行政處罰是指享有行政處罰權的稅務機關對違反稅收法律規範,依法應當處罰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納稅擔保人及其他稅務當事人給予法律制裁的行爲。稅務行政處罰具有以下特徵:
1、實施行政處罰的主體是依法享有行政處罰權的稅務機關,包括稅務局、稅務分局、稅務所和依照國務院規定設立並向社會公告的稅務機構。
2、稅務行政處罰是對稅務行政管理相對一方當事人的處罰。
3、稅務行政處罰是對稅務行政管理相對一方當事人違法行爲的處罰。
4、稅務行政處罰所採取的制裁只能是行政制裁,而不能是刑事制裁或民事制裁。
(二)稅務行政處罰的原則
稅務機關在實施稅務行政處罰時必須遵守下列原則:
1、處罰法定原則
處罰法定原則是指稅務行政處罰必須嚴格依據法律規定進行,它是行政活動合法性要求的具體體現。具體表現爲:
(1)處罰設定法定。首先必須是設定稅務行政處罰的規範要合法。這種規範的制定權或者說有關處罰的設定權由行政處罰法作了具體規定,只有法律、法規和規章纔有行政處罰的設定權,其他規範性檔案不得設定行政處罰。
(2)實施處罰的主體法定。稅務行政處罰的實施必須由具有法定處罰權的稅務機關實施。
(3)實施處罰的依據法定。按照法治原則,“法無明文規定不爲過”,沒有法律規範的明確規定,不能對相對人追究任何法律責任。實施處罰的主體在確定相對人是否構成違反稅收法律規範的行爲,決定是否給予處罰、給予何種處罰時,必須要有法定的依據。
(4)實施處罰的程序法定。做出處罰決定必須遵循法定的程序進行,這是防止行政主體在實施處罰過程中濫用權力,實現實體合法的根本保證。
2、公正、公開原則
處罰公正原則是指稅務行政處罰的設定與實施要公平,做到過罰相當。稅務機關在實施處罰時,應當考慮違法行爲的事實、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作出處罰決定。
處罰公開原則表現爲:一是對違法行爲給予處罰的規定要公開,未經公佈的不能作爲行政處罰的依據。二是對違法行爲實施處罰的程序必須公開。行政主體作出處罰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作出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法律依據以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充分聽取當事人的意見,不能拒絕當事人的陳述與申辯。
3、一事不再罰原則
一事不再罰原則是指對行政管理相對人的一個違法行爲,不能給予多次處罰。行政處罰以懲戒爲目的,對一個違法行爲實施了處罰,就已達到了懲誡的目的,如果再對其處罰,就是重複處罰,違背了過罰相當原則,有失公允。這一原則包括兩方面的內容:一是針對一個違法行爲,不能給予兩次或兩次以上同一類型的行政處罰。二是違法行爲構成犯罪的,人民法院判處拘役或者有期徒刑時,行政機關已實施了行政拘留的,應當依法折抵相應的刑期;人民法院判處罰金時,行政機關已實施的罰款,應當折抵罰金。
4、保障利益原則
保障權利原則是指在行政處罰中要充分保障行政管理相對人的合法權益。其基本要求是不能讓無辜的人遭受處罰,要使違法的人得到公正的處罰,使受到違法處罰的人得到行政救濟。爲此,法律賦予相對人在處罰的過程中享有陳述權、申辯權、聽證權、申請行政複議、提起行政訴訟權和賠償請求權。
綜上所述,國家在稅務的收取上採用了強制性的規定並且對那些不會主動繳稅的人進行了處罰,因爲繳稅最終的目的還是爲了能夠讓公民能夠得到更多的優惠而不是在要求義務後而沒有回報的,所以稅收問題上違法就會接受相應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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