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機關如何行使代位權,有什麼條件
一、稅務機關如何行使代位權
稅收代位權是指欠繳稅款的納稅人怠於行使其到期債權而對國家稅收即稅收債權造成損害時,由稅務機關以自己的名義代替納稅人行使其債權的權力。 債權人的代位權具有自己的名義性、保全性、法定性、稅收之債是公法之債,它應該具備私法之債的一般特徵,因此,以上民事債權代位權的特徵,同樣適用於稅收代位權。稅務機關代表國家行使代位權時,以自己的名義向人民法院提起代位權訴訟,以自己的名義向第三人行使納稅人的債權,具有自己名義性;稅務機關行使代位權是爲了防止納稅人責任財產不當減少,增強納稅人的償還能力,以確保無特別擔保的稅收債權得以清償,具有保全性;稅收代位權在法定構成要件同時具備時成立,不受徵納雙方約定的影響,具有法定性。
二、行使代位權追繳欠稅的條件
《合同法解釋一》第十一條對代位權行使的條件從四個方面作了規定,從稅收工作的角度來理解這些條件將有助於在具體工作中更好地把握行使代位權的時機,及時向欠稅人追繳欠稅。
債權人對債務人的債權合法。從稅務機關依法行使代位權角度來看,這項條件中的債權人是指稅務機關,債務人是指欠稅人,債權是指欠稅人欠繳的稅款和滯納金。這項條件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1)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和納稅擔保人已經發生了稅法規定的行爲或事實,依照稅法規定應當繳納或者解繳稅款和滯納金。如果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和納稅擔保人不存在應當繳納或者解繳稅款和滯納金,也就不存在欠稅問題,稅務機關行使代位權追繳欠稅也就無從談起。
(2)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和納稅擔保人對應當繳納或者解繳的稅款和滯納金無異議。如果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和納稅擔保人同稅務機關在納稅上發生爭議,由於《稅收徵管法》第八十八條對此已規定可以依法透過稅務行政複議解決,對稅務行政複議決定不服的,可以進一步透過稅務行政訴訟來解決。所以如果在納稅上發生爭議,稅務機關就不能行使代位權。
(3)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和納稅擔保人對於應當繳納或者解繳的稅款有以下欠稅情形之一:
1、已辦理納稅申報,但未按照規定的期限繳納或解繳稅款;
2、已獲准延期繳納稅款,但超過批准期限未繳納稅款;
3、稅務檢查定案後,未按照《稅務處理決定書》規定的期限入庫稅款;
4、提供納稅擔保後,納稅擔保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繳納所擔保的稅款;
5、實行定期定額納稅的,到期未繳納稅款;
6、有其他未按規定期限繳納或解繳的稅款。
以上內容,從其定性、構成要件、法律規定、行使程序等多角度進行了全面的解釋。若是您恰好面臨國家稅務機關將要實行其強制納稅權力時,在明白稅務局如何行使代位權,爭取時間,補交稅項。以免,遭致國家法律強制性規定的懲罰。若您正是國家稅務機關代位權的行使對象,您最好是立即尋求專業的律師輔助您進行這個過程,以免被國家權力越界地傷害。
以上就是小編提供的稅務機關如何行使代位權的相關內容。稅務機關行使代位權的方式是稅務機關以自己的名義向第三人行使納稅人的債權,但它的代位權行使應滿足一定的條件,它應建立在納稅人不行使自己的債權,且這種行爲已經侵害到了國家稅務機關的權益,在這種情況下,稅務機關纔可以行使自己的代位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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