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鑑定時限限制
對於受到工傷傷害的職工來講,其在進行了工傷認定後,那麼就需要在法律規定的時間內,申請進行工傷鑑定,否則超過鑑定時間的話,就將承擔不利的後果。由此可見,我國對申請工傷鑑定的時間是有限制的。下面,請跟本站一起了解一下有關內容吧。
1. 鑑定時機。醫療期滿必須鑑定,條例第13條規定:“職工在工傷醫療期內治癒,或者傷情處於相對穩定狀態,或者醫療期滿仍不能工作的,應當進行勞動鑑定。”在這3種情況下進行鑑定,最重要的是執行醫療期。工傷醫療期是政策上規定治療、停工休息併發給工傷津貼的期限。這並非需要治療而終止治療,超過醫療期仍需治療時還是要報銷醫療費的。目前規定工傷醫療期爲1個月至24個月,最長爲36個月(見18條),較外國一般規定6個月至12個月時間長得多。醫療期滿評殘是爲了轉發傷殘待遇,停發較高的工傷津貼,有利於保障職工和企業雙方利益,避免“小傷大養”造成的浪費和損失。許多人問:爲什麼不規定“醫療終結”時間呢?我們請專家研究過這個問題,多數專家認爲:對於不同的傷病情,不同的人體素質和醫院的不同醫療水平,並考慮到醫學的發展,從醫療技術角度規定“醫療終結標準”是很困難的。借鑑國際作法從政策上規定醫療期。許多省市已規定和執行“醫療終結”期限,仍可以作爲地方性補充標準執行。
2.傷殘鑑定的時效。凡涉及傷殘申請傷殘保險金給付的,均須進行傷殘鑑定。傷殘鑑定的時效必須等到“醫療終結”方能進行,即被保險人出險後,經過一段時間的治療和功能鍛鍊後,其功能恢復到一定的程度處於穩定狀態,此時才能準確評定傷殘的程度。通常鑑定時效爲出險後3-6個月,爲有利被保險人考慮,最長不超過6個月。
實踐中,由於每個工傷職工受到的工傷傷害情況不一樣,因此需要針對不同的傷情規定申請鑑定的時間。通常的鑑定時間爲出險後的3到6月,同時最長也不能超過6個月。如果你還有其他的疑問,可以諮詢本站網站的專業律師,隨時爲您解決法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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