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繼承法繼承順序
遺產繼承是指生前享有財產因死亡而轉移給他人的死者爲被繼承人;被繼承人死亡時遺留的財產爲遺產;依照法律規定或者被繼承人的合法遺囑承接被繼承人遺產的人爲繼承人;繼承人依照法律的直接規定或者被繼承人所立的合法遺囑享有的繼承被繼承人遺產的權利就是繼承權。在我國,遺產繼承的方式分爲如下四種:遺囑繼承、遺贈、遺贈撫養協議、法定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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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法第二順序繼承人有哪些
第二順序繼承人是指法定繼承遺產的繼承順序,排在第二順序的人,依《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十條規定包括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是針對第一順序繼承人而言。
1、兄弟姐妹。
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養子女與生子女之間、養子女與養子女之間,亦屬“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係的繼兄弟姐妹(繼兄弟姐妹之間相互繼承了遺產的,不影響其繼承親兄弟姐妹的遺產)。被收養人與其親兄弟姐妹之間因收養關係成立而不視爲兄弟姐妹,不能互爲第二順序繼承人;
2、祖父母、外祖父母。
被繼承人死亡的,其祖父母、外祖父母均可作爲第二順序的繼承人蔘與繼承。需要注意的是,祖父母、外祖父母死亡時:
(1)孫子女、外孫子女不屬於第二順序的繼承人,由其父母作爲第一順序的繼承人蔘與繼承;
(2)其父母先於祖父母、外祖父母死亡的,孫子女、外孫子女也不是“第二順序繼承人”,而是以“代位繼承人”的身份參與繼承,其在法律上的地位相當於第一順序繼承人。
3、依法履行了《婚姻法》第二十八、二十九條義務的形成第二順序繼承人。
《婚姻法》第二十八條:“有負擔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對於父母已經死亡或父母無力撫養的未成年的孫子女、外孫子女,有撫養的義務。有負擔能力的孫子女、外孫子女,對於子女已經死亡或子女無力贍養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贍養的義務。”
第二十九條:“有負擔能力的兄、姐,對於父母已經死亡或父母無力撫養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扶養的義務。由兄、姐扶養長大的有負擔能力的弟、妹,對於缺乏勞動能力又缺乏生活來源的兄、姐,有扶養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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