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糾紛訴訟時效規定有哪些?
人壽保險以外的其他保險的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險人請求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訴訟時效期間爲二年,自其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計算。
1.非壽險之訴訟時效。人壽險之外的其他保險,包括除海上保險以外的所有種類的財產保險、意外傷害保險以及健康保險,適用保險法規定的2年時效,自被保險人或受益人知道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計算。
2.人壽保險的訴訟時效。人壽保險,包括死亡保險、生存保險和生死兩全險。
3.海上保險的訴訟時效。海上保險是以海上危險或事故爲保險責任範圍而成立的一種財產損失保險合同。其時效爲2年,自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計算。
訴訟時效的中止是指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後,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從而使訴訟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訴訟時效期間繼續計算。訴訟時效的中斷是指訴訟時效因提起訴訟,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常見的社保糾紛有四種:
第一,社會保險損失賠償糾紛。指保險事故發生後,勞動者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要求用人單位賠償因其不交、少交或遲交社會保險費的行爲所帶來的社會保險待遇損失糾紛,司法實踐中一般包括工傷損害賠償糾紛和醫療保險賠償糾紛。
第二,參保糾紛。指用人單位依法應當參加社會保險而未參加,勞動者要求建立社會保險關係的糾紛。
第三,不交、少交或遲交社會保險費糾紛。指社保關係建立後,用人單位不積極履行繳費義務的幾種表現形式,是社會保險費瑕疵繳納行爲。
第四,社會保險金髮放糾紛。
法律依據:
根據《保險法》第五十六條規定,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險人死亡、傷殘或者疾病的,保險人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第六十七條規定:被保險人故意犯罪導致其自身傷殘或者死亡的,保險人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但往往這些情況發生後,受益人或被保險人也向保險公司提出支付保險金的請求,繼而引發糾紛。
根據《保險法》第五十八條的規定,“合同約定分期支付保險費,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險費後,除合同另有約定外,投保人超過規定的期限六十日未支付當期保險費的,合同效力中止。”,在此期間發生的保險事故,受益人或被保險人與保險公司是否承擔保險責任發生糾紛。
涉及到保險糾紛,首先要根據雙方之間的實際矛盾來進行確定,如果雙方之間願意進行調解,對方願意按照一定金額來對受害者進行賠償的話,是可以不進行起訴的,如果雙方之間因爲賠償問題,或者因爲一些其他問題協商不下的話,最終只能透過起訴來解決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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