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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一般會按照同居關係來處理

法院一般會按照同居關係來處理

同居,是指兩個相愛的人暫時居住在一起,現一般用於異性之間。同居跟結婚不一樣,結婚是獲得了法律的承認的夫妻關係,是不可以隨便解除關係而必須要透過一定的法律程序;而同居是不被法律承認的一種行爲,也沒有任何法律保障。在同居期間男方和女方可以隨時提出分手終止關係。在我國現行法上,非法同居分爲無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兩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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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的同居關係


1、當事人雙方不是用夫妻的名義,而是用戀愛或者是性夥伴這樣的一個關係進行的同居。在雙方解除同居關係的時候,雙方在同居的時間裏面所產生的財產,這裏面可以被證明是屬於雙方當中的某一方的財產的,應該歸那一方個人所有;不能被證明是雙方里面的某一方的財產的,一般按照雙方共有財產來進行處理。

這裏所說的共有,根據我國的《婚姻法》裏面的解釋(一)應該屬於“共同共有”。根據我國的裏面的《物權法》第103條法律法規的規定,當事人雙方如果沒有約定商議好按份共有還是者共同共有的,除了共有人雙方之間存在着家庭關係以外,都應該是按份共有。這裏的同居雙方當事人顯然不可能存在着家庭關係,那麼就應該被是視爲“按份共有”,那麼顯然,在這裏《婚姻法》和《物權法》兩個法律的規定是相互矛盾的。


2、同居的雙方當事人用夫妻的名義來進行同居。一旦已經形成了事實婚姻關係的,那麼他媽的同居關係接除都額時候因爲雙方當事人已經形成了事實婚姻這一關係,那麼他們的財產分割在法律上面就應該按照夫妻的共同財產分割來處理。如果雙方當事人沒有形成一個事實的婚姻關係,那麼當他們的同居關係被解除的時候,就應該按照上面所說的第一種情況來進行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