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領證但有小孩屬於事實婚姻嗎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釋一(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五條的規定,未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屬於什麼關係,應當區別對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公佈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公佈實施以後,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未補辦結婚登記的,按同居關係處理。
也就是說,雙方雖未辦理結婚登記,但是在1994年2月1日起前,已經符合結婚的實質要件:達到了法定婚齡,不屬於禁止結婚的近親、沒有醫學上認爲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在一起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屬於事實婚姻。如果是1994年2月1日後具備結婚的實質要件,依然按同居關係處理。所以是否構成事實婚姻要看雙方符合結婚的實質要件的時間是在1994年2月1日之前還是之後,與是否有孩子並沒有直接聯繫。
《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九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係。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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