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錯方離婚能分多少財產
根據我國婚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四十七條的規定,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僞造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僞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所以,婚姻法只規定了夫妻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僞造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情況下,纔可以影響夫妻財產的正常分割,給予對方不分或少分。而這些情形並不包括一方出軌。
那麼如果一方出軌,無過錯方可以怎麼維權呢?我國《婚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四十六條規定:一方重婚或者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依據上述法律規定,如果離婚訴訟中,一方可以舉證另一方出軌達到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的程度,有權要求損害賠償。
“損害賠償”,根據婚姻法司法解釋一(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的規定,包括物質損害賠償和精神損害賠償。涉及精神損害賠償的,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有關規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條 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分割共同財產:
(一)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僞造夫妻共同債務等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的行爲;
(二)一方負有法定扶養義務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醫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關醫療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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