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工程質量驗收依據是什麼?
工程的建設歷經漫長的時間才能夠在最後成型後竣工投入使用,但是在實際銷售建築之前都是需要進行質量上的檢測和驗收纔會被社會公衆所認可,但是很多人都會疑惑究竟怎麼判斷工程的質量能夠符合標準的。那麼,建設工程質量驗收依據是什麼?
建設工程質量驗收依據是什麼?
建設工程質量驗收的依據是《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
有關條文如下:
第十六條 建設單位收到建設工程竣工報告後,應當組織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有關單位進行竣工驗收。
建設工程竣工驗收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完成建設工程設計和合同約定的各項內容;
(二)有完整的技術檔案和施工管理資料;
(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的進場試驗報告;
(四)有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單位分別簽署的質量合格檔案;
(五)有施工單位簽署的工程保修書。
建設工程經驗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第十七條 建設單位應當嚴格按照國家有關檔案管理的規定,及時收集、整理建設項目各環節的檔案資料,建立、健全建設項目檔案,並在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後,及時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移交建設項目檔案。
(1)建築工程施工質量應符合建築工程施工質量驗收統一標準和相關專業驗收規範的規定。
(2)建築工程施工質量應符合工程勘察、設計檔案的要求。
(3)參加工程施工質量驗收的各方人員應具備規定的資格。
(4)工程質量的驗收均應在施工單位自行檢查評定的基礎上進行。
(5)隱蔽工程在隱蔽前應由施工單位通知有關單位進行驗收,並應形成驗收檔案。
(6)涉及結構安全的試塊、試件以及有關材料,應按規定進行見證取樣檢測。
(7)檢驗批的質量應按主控項目和一般項目驗收
(8)對涉及結構安全和使用功能的重要分部工程應進行抽樣檢測。
(9)承擔見證取樣檢測及有關結構安全檢測的單位應具有相應資質。
(10)工程的觀感質量應由驗收人員透過現場檢查,並應共同確認。
以上就是關於建設工程質量驗收依據的相關規定。只要是建築物並且是需要在社會上由公民來使用的就必須在滿足質量標準的基礎之上接受專門的質量驗收檢測,依據上述的規定得到了最後的質量達標的結論之後才能讓使用的公民不會因爲事故而遭受災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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